欠債保單被強制解約有解 8類保險可不被強制執行
保單能否被視爲債務人的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備受社會上爭議,據司法院統計,從2023年1月到今年3月底,保單被強制執行的件數達8,712件,等於平均每季有超過1,700件保單被強制執行,但民衆買保單,通常是爲保障自己或家人在基本生活所需的基本保障,因此金管會與司法院、法務部、壽險公會等開會研商後,訂出不用強制執行的保單範圍,以解決爭議。
主要有兩大重點,一是8類保單可不被強制執行,即產險、健康險、一年期以下意外險或旅平險、一年期壽險、小額終老險、被保險人合併後保額不到100萬元壽險、已在給付年金的年金險、單筆解約金不超過10萬元的壽險,因應保單種類多元,只要符合8類保單中其中一項就納入可不被強制執行範圍中。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舉5個例子解釋,第一被保險人在小額終老險以外的壽險相加壽險保額有120萬,會留下保額100萬元、20萬元可執行;第二壽險保額沒有超過100萬元,但有一張壽險單筆解約金超過10萬元,也可不被執行;第三終身健康險,因解約金通常不高,且保障的多是因疾病或事故的醫療需求,可不被強制執行。
第四終身意外險,因部分含有壽險成份、有解約金,且持續越久解約金越多,若解約金有20萬,會留10萬元、另外10萬元可被執行;第五還本健康險,視保費的成份來判斷,若保費成分中以壽險較多,則算入壽險。
蔡火炎指出,若修法順利上路後,實務上法院若要保單強制執行,會先向壽險公會與保險公司要資料,壽險公會與保險公司在回函時,會向法院說明債務人的哪些保單,可以不用被強制執行。
修法第二重點是「受益人介入權」,也就是受益人、被保險人在保單解約金額度內,幫要保人償還債務後,就可成爲該張保單的要保人,讓保單不至於被迫終止,介入權期限於3個月內有效。
蔡火炎表示,介入權不限受益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家屬也能執行,通常是過去買的較高利率保單、或保障多的保單,對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來說,留下來後續還有價值,因此在解約金的範圍內幫要保人償還部分債務後,成爲保單的要保人,保單仍然有效,可繼續繳費、借款或變更受益人等。
舉例來說,要保人欠債1,000萬元,但有一張解約金500萬元的壽險,被保險人在3個月內申請介入權,且幫要保人償還500萬元後,法院會撤銷強制執行命令,保單就能留下來,被保險人成爲新的要保人。
因大部分民衆買保單,受益人多是填「法定繼承人」,新法中也明訂,若未具名指定受益人,只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行使保單介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