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牢老百姓“錢袋子”,互聯網金融混業經營模式該如何監管?|上海兩會

目前,創新型互聯網金融模式迅速發展,在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提供便利的同時,一些不法人士打着“金融創新”口號,遊走於金融創新和法律政策監管的邊緣,具備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今年上海兩會期間,上海市政協常委陳皆重,上海市政協常委、經濟和金融委員會常務副主任馬益民提交了《關於加大互聯網金融監管力度 守牢老百姓錢袋子的提案》。

其中指出,目前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的兩大問題,體現在現有法律的滯後、監管力度的薄弱。

現有法律法規滯後於互聯網金融發展。將互聯網與金融相割裂,更多關注金融方面的法律監管,而對於科技的監管明顯不足,導致法律監管滯後於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易引發監管套利、金融詐騙等金融風險;其次,互聯網金融主要是在互聯網平臺完成交易,對於消費者而言,其在互聯網金融平臺的操作也會面臨法律外的未知風險,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互聯網金融混業經營模式缺乏有力監管。一個平臺可以經營多種不同的金融業務,不少平臺基於自身利益的角度,通過強調金融創新的方式迴避金融監管,利用關聯交易轉移風險至其他機構或相關業務,導致互聯網金融監管無從下手。

《提案》表示,目前,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正全力推進互聯網應用程序(含網站、APP、小程序、快應用)的ICP備案准入工作。在此次工作推進過程中,發現了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部分APP或小程序公司名稱、經營範圍、應用名稱或服務類目包含金融、財富、投資等敏感字眼,經與平臺溝通了解,自稱爲金融科技平臺,非需要持牌的金融機構,且無相應的金融監管部門監管。根據《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要求相關敏感字樣。

二是部分互聯網金融平臺提供了相應資質,但金融業務涉及面較廣,混業經營情況較普遍,涉及的監管部門較多,在ICP備案審覈時如何做好風險研判,降低非正規互聯網金融平臺准入風險,是現在面臨的一大難題和挑戰。

對此,陳皆重、馬益民在《提案》中建議,要明確互聯網金融平臺主體責任,完善互聯網金融聯合監管。

一是建議金融監管部門明確和統一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定義和分類;建議由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責任規定,應在法律框架內製定嚴格的平臺責任條款,確保平臺在發生風險事件時能夠承擔相應責任。

二是完善互聯網金融聯合監管模式。互聯網金融跨越金融和互聯網兩大領域,建議由金融監管部門會同互聯網監管部門建立互聯網金融聯合監管機制。

要加強信息共享。事前准入方面,金融領域的准入作爲互聯網准入的前置審批事項,金融監管部門應加強金融類企業和平臺的信息共享,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針對金融新業態的准入、監管、退出等一系列風險研判機制,爲互聯網監管部門的准入審覈提供前置依據。對於已准入上架的互聯網金融平臺,互聯網監管部門應及時將平臺相關信息共享至金融監管部門,支撐互聯網金融事中、事後監管,共同強化金融類互聯網平臺的風險研判、監測預警和有效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