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破高額年薪仲裁背後的玄機
2018年4月2日至16日十幾天的時間裡,四川省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陸續接到數起公司職工提出的勞動仲裁申請,而被申請的對象都指向了同一家公司――成都市某星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星公司)。
“前前後後一共有14人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他們的目的看起來也很尋常,即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誰知,這些看似普通的勞動仲裁背後,卻藏着不爲人知的秘密。
一起舉報
抖出虛假仲裁線索
2019年,成都市檢察院收到一起舉報,報案人稱某星公司員工涉嫌申請虛假勞動仲裁,遂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而報案的正是某星公司破產管理人。經過前期對案件線索的初查,成都市檢察院於2020年6月正式受理該案。
“我們有證據證明該14人涉嫌僞造證據、虛假仲裁。”某星公司破產管理人稱,成都市雙流區法院於2018年2月裁定受理某星公司重整,並於2018年5月指定兩家律師事務所擔任破產管理人。其後,破產管理人收到裁決某星公司支付宋某等14人高額工資的勞動仲裁裁決書,因某星公司拒絕向破產管理人移交公司內部管理資料,後者只能通過調減14人工資標準認定、公示職工債權。公示後,宋某等14人向破產管理人提出職工債權異議,並向雙流區法院提起職工破產債權確認訴訟。
“該公司員工普遍月工資爲3000元至5000元不等,而人事部門經理宋某在申請勞動仲裁中主張的年薪高達60萬元,其他幾位勞動仲裁申請人主張的勞動報酬也不低,再參照這家公司的經營規模,如此高的薪酬顯然異常。”成都市檢察院第六檢察部辦案檢察官在審查案件材料時發現端倪。
因該案涉及人員衆多且錢款數額較大,成都市檢察院受案後高度重視,決定由市院統籌,抽調成都市檢察院、天府新區檢察院、崇州市檢察院兩級檢察機關資深檢察官組成聯合辦案組,開展調查覈實工作。
一張合同
露出造假馬腳
“李某強(某星公司辦公室副主任)與某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甲乙雙方落款處的字跡高度吻合,不排除李某強僞造合同的可能性。”辦案檢察官表示。
檢察官分析認爲,其一,李某強申請勞動仲裁時間爲2018年4月12日,此時某星公司已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應當由破產管理人作爲代表參加,而非某星公司人事部門經理宋某,宋某的授權真實性存疑,且其本人也無權代表某星公司。雙方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對主張的案件事實和證據表達了高度一致的認同,就像提前商量好了一樣,這一情況不太符合常理。其二,某星公司印章管理混亂,李某強等數十人提供的工資欠款憑條形式、內容高度統一(財務章、法定代表人章、公章齊備),且工資欠款憑條明確載明“員工李某強將永久享有追討權及向法院訴訟追討的權利”,這一點明顯對某星公司不利,也不符合常理。
辦案檢察官在審查過程中還發現,其中一份工資欠款憑條出具時間爲2018年3月之後,也就是在某星公司被裁定進入重整程序之後,結合破產管理人至今未接管到任何印章的事實,進一步表明某星公司印章可能存在被人擅自、違法使用的情形。因本案勞動合同真實性、合法性高度存疑,故依據該合同內容出具的欠款憑條內容真實性亦存疑。
“這個阮某與其餘13人又有些不同,其他人涉嫌虛構工資,他則連某星公司員工的真實身份都存疑。”資料顯示,檢察官口中所說的阮某是某星公司法務部主管,曾於2015年3月與成都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該份勞動合同跟他與某星公司勞動合同在簽訂日期、工作內容、工資標準上均一致,阮某亦以某房地產公司員工身份,於2016年作爲該公司訴訟代理人,參與一起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勞動關係在法律上原則上存在着隸屬性和專一性,阮某在同一時間爲某星、某房地產等兩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提供勞動有悖常理。
根據此前某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述“某星公司未下設法務部”和另一當事人的情況說明“某星公司並沒有專門的法務部來對接法律問題”,可以推斷某星公司並沒有設立法務部專職主管一職,阮某提出其擔任某星公司法務主管一職可能不實,阮某亦不能提供某星公司賬戶向其發放工資的記錄,以及某星公司爲其繳納社保的相關憑證。因此,阮某提供的其與某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兩份拖欠工資欠條可能涉嫌僞造。
一紙檢察建議
維護仲裁權威與公正
在實地走訪中,辦案組詢問了數位證人,調取了某星公司財務憑證、工資條、領款單、會議紀要,並查閱法院案件材料、勞動仲裁委卷宗,發現某星公司被申請破產重整後,涉案員工開始申請仲裁,仲裁庭審缺乏對抗性,案涉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報酬遠高於實際工資。
通過深挖細查,辦案檢察官還原了事實真相――
2018年2月,雙流區法院裁定受理申請人陳某對某星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此後,某星公司員工宋某等14人拿着勞動合同和某星公司出具的兩份欠條等證據(後經查實勞動報酬和欠條皆爲虛構),相繼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向他們支付共計1798.5萬元的勞動報酬。2018年7月,勞動仲裁委先後對上述14人的仲裁請求作出裁決,按照14人提供的虛構工資標準,支持了其仲裁請求,支持金額共計863.9萬元。後在破產重整申報債權期間,14人以仲裁裁決書向某星公司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後者認爲勞動報酬過高,故向檢察機關進行舉報。
本案中,表面看是某星公司員工與公司惡意串通,但實際上是某星公司員工在法院已裁定受理債權人破產申請後,利用職工工資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具有優先受償的特性,私自使用公司公章製作虛假工資欠條或勞動合同,虛構或提高勞動報酬騙取勞動仲裁裁決,獲取非法利益,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針對此類虛假訴訟,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監督,維護法律權威。
檢察機關在調查覈實基礎上,與審判機關、勞動仲裁委就案件基本事實、調查覈實情況、法律適用等問題多次交換意見,研判法律風險,制定監督方案。針對此類案件暴露出的企業破產程序監管、法律監督規制等存在的漏洞,成都市檢察院提出重新審查案件、依法予以處理的檢察建議,並提出了加強對企業破產階段的行業監管,勞動仲裁機構加強對虛假仲裁的審查力度,建立完善仲裁與檢察監督銜接機制等建議,進一步加大對虛假仲裁的打擊力度。2020年12月24日,勞動仲裁委採納了檢察建議,經重新審查,對14件勞動仲裁案件作出了撤銷決定。(查洪南 駱軼 劉崢崢)
檢察官說法:
探索虛假仲裁裁決的監督新思路
在清算、破產程序中,法律對職工債權給予了充分保護,職工工資具有優先受償權。本案當事人正是利用了法律的優先保護,在破產管理人尚未接手公司之前,夥同部分公司管理人員通過僞造勞動合同、工資欠條等手段,捏造公司拖欠勞動報酬的事實騙取勞動仲裁裁決。以騙取到的勞動仲裁裁決向法院申請破產債權,嚴重侵害了債權人、公司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社會經濟秩序,妨害了司法秩序。
防範和打擊虛假仲裁行爲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也是維護司法權威的需要。但從現有的監督機制來看,針對虛假仲裁,檢察監督存在一定難度。一是虛假仲裁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根據現有訴訟制度,當事人僅能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撤銷仲裁裁決,保護自身權利。通常案外第三人無法介入仲裁,無法知曉並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二是仲裁的自治性增加了虛假訴訟監督發現難度。同時,仲裁充分尊重仲裁雙方意思自由,受雙方意思協商一致的約束,本案中案涉公司員工、管理人員之間惡意串通申請勞動仲裁,損害公司利益或債權人利益的,仲裁機構難辨真僞。三是檢察機關缺乏直接監督仲裁裁決的手段。發現仲裁裁決涉嫌僞造證據、虛構法律關係等情形,僅能以工作建議、座談會商等方式向仲裁機構提出監督意見。四是目前檢察機關對虛假仲裁的監督主要來源於非訴執行活動監督中發現的線索,對沒有進入執行程序的虛假仲裁裁決監督較爲困難。
成都市檢察機關辦理虛假仲裁案中,一是充分研判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兩高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中明確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債權的也屬於“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本案從破產程序入手,爲虛假仲裁裁決監督提供了新的思路。二是強化線索發現能力。虛假仲裁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從仲裁活動表面難以甄別,要求檢察官在辦案中對虛假仲裁行爲保持高度的敏感。本案中檢察官憑藉辦案經驗,發現工資畸高,庭審過程雙方當事人缺乏對抗性,主張的案件事實和證據高度一致。三是綜合運用調查覈實手段。本案檢察機關敏銳捕捉到異於常理的現象後,有針對性地採取調閱卷宗、詢問當事人及案外人、查詢網絡資料、調取書證等多種調查覈實措施,對案件反常現象進行調查覈實,最終查明真相。四是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成立市、縣兩級院聯合辦案組,院領導和資深檢察業務專家親自參與案件辦理,及時向上級院彙報,讓案件快速向前推進。五是強化外部協作配合。與公安機關建立健全協助調查、證據轉化等機制,積極與法院、仲裁委加強溝通交流,推進監督程序順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