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不列父母配偶 法院判準
北市一位民衆向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髮不登載役別及配偶、父母姓名的身分證,戶所拒絕後,民衆不服提告,後經法院判決勝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姚志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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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宏奇去年至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髮沒有父母及配偶姓名等項目的身分證被拒,他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內政部的換髮規定,對個人資訊隱私權過度妨害,且違反比例原則,8日判準陳宏奇可以換髮不含配偶、父母姓名等資料的身分證。
格式經戶籍法訂定 全國應一致
內政部對於法院判決不以爲然,內政部戶政司長林清淇說,身分證格式是經《戶籍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全國應一致,不能接受判決結果,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有斟酌的義務,不是法院判決就要照做,支持文山戶政所上訴。
身分證上該揭露哪些資訊,這起判決作出後,引發各界關注和討論。陳宏奇解釋,身分證揭露過多資訊,他因此發起公民行動,並要求換髮身分證卻遭拒,才提起本件訴訟,很感謝北高行法官在某些特定項目上做出進步判決。
去年1月21日,陳宏奇至文山戶政所,申請換髮不含相片、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戶籍地址、出生日期、役別的身分證,但戶政事務所認爲,違反內政部依《戶籍法》制定的管理辦法,不准他的申請。
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且今年初憲法法庭的判決,也指出應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他可以任何時候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身分證上的重要隱私資訊,戶政事務所強制他揭露隱私資訊,是違法且違憲。
要求不含照片、性別 北高行駁回
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表示,依據《身分證管理辦法》等規定,事務所對身分證應登記項目沒有更改變動的權限,如果陳男認爲使用身分證時揭露的項目恐侵害其隱私權,可自行遮蓋身分證上部分項目。
北高行由審判長許瑞助、法官孫萍萍、林麗真組成的合議庭認爲,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包含個人「資訊隱私權」,國家依《戶籍法》等規定發給身分證,其上列載的資訊,可能涉及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的妨害,須選擇損害程度最少的項目。
合議庭認爲,父母姓名的列載,較屬於間接辨識資訊,同時將其父母姓名一併揭露,很難認爲有其必要;配偶全名對個人身分專屬的識別,也是間接效用,但對隱私權造成不利影響,違反比例原則,因此父母、配偶姓名可不必登載。但是合議庭又說,身分證不揭露配偶全名後,該欄位具體登載內容是否能區隔「有無」配偶,戶政事務所仍得視個人意願或需要,自行斟酌爲適當登載。
內政官員嗆 不是法官稱多餘就可不寫
合議庭表示,出生日期、相片、性別、出生地及戶籍地址的列載,都有助個人身分的專屬性辨識,且未違反比例原則,陳男請求不予列載,沒有理由,此部分判決駁回。
但是陳宏奇認爲,身分證上登載照片、揭露五官面容,有心人士即可從社羣軟體等連結、特定出個人身分,侵犯隱私。陳委任律師李念祖的事務所也說,支持陳的主張,全力支持提供協助。
林清淇說,身分證格式規定是法規授權,沒有逾越母法,不是法官稱身分證部分欄位是多餘,就可以不寫。況且配偶欄若空白,恐會造成重婚、騙婚等問題。
依據內政部公佈、研擬中的晶片式身分證範本,只有顯示個人姓名等資料,但另一種非晶片式仍有配偶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