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行賄、毀改證據、轉移財產等要重罰,監管新規“六階次”裁量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裁量細則來了。6月7日,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徵求意見稿)》(下稱《規則》),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規則》,行政處罰裁量是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裁度、衡量過程。行政處罰裁量應當綜合考慮資本市場監管需要等因素,確保處罰必要、適當,並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和公衆合理期待。

具體來看,《規則》共二十六條,包括明確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處罰規則以及處罰次數等多方面內容。

其中,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分爲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並分別規定相應階次的適用情形。

對於違法主體主動補救違法危害、被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爲、主動舉報立功以及造成損害較小等情況,按照情節程度採取減輕或從輕處罰。

採取從重處罰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方面是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爲,包括對於嚴重違反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影響資本市場秩序穩定,可能引發金融風險、嚴重危害金融安全;嚴重損害資本市場投資者、交易者權益,影響惡劣。

另外是涉及行賄和妨礙執法的行爲。包括違法行爲相關事項涉及當事人賄賂情形;毆打、圍攻、推搡、抓撓執法人員,造成執法人員人身損害,或者限制執法人員人身自由;毀損、僞造、篡改證據材料;轉移、變賣、毀損、隱藏被依法凍結、查封、扣押、封存的資金或涉案財產等。

還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次實施同一類型違法行爲的,也要從重處罰。

對於存在違法持續時間長、主觀過錯較大、辱罵執法人員、搶奪和隱藏證據以及故意謊報案情等八種情形,也可以從重處罰。

除明確不同階次的處罰情形外,《規則》還對罰款金額以及處罰次數等作出規定。

罰款金額方面,主要分爲三個階次,根據法定最低、最高罰款金額,採取不同比例的罰款。其中從輕處罰在法定最低以上、最高30%以下罰款;一般處罰在法定最高30%以上、 60%以下罰款;從重處罰在法定最高60%以上、最高金額以下罰款。

關於行爲個數和處罰次數問題,《規則》明確了“一個違法行爲給予一次行政處罰”和“一事不二罰款”的基本規則。另外,還明確了“從舊兼從輕”和“違法行爲跨越新舊法的適用新法”的基本規則

據瞭解,規範行政裁量權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一環,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切實做到標準統一、梯次合理、公開透明,對於規範行政執法,穩定市場預期,維護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