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徵意見:明確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要求
中新經緯6月7日電 據中國證監會網站6月7日電,爲進一步規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裁量,統一執法尺度,增強裁量公開性,實現裁量公正,中國證監會起草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裁量基本規則》)。
據介紹,《裁量基本規則》共二十六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行政處罰裁量的定義、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的指導原則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確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分爲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對其含義和劃分方式作出明確,並分別規定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
當事人同時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情節的,規定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後進行處罰。
三是結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實際,明確裁量相關規則。其中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則、共同違法人的處罰規則、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則等。
關於行爲個數和處罰次數問題,明確了“一個違法行爲給予一次行政處罰”和“一事不二罰款”的基本規則。關於新舊法律適用問題,明確了“從舊兼從輕”和“違法行爲跨越新舊法的適用新法”的基本規則。
結合《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國辦意見》等文件要求,明確推進“立體追責”和“行刑銜接”的基本要求,明確中國證監會對派出機構行使處罰權進行監督、指導。(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