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掏空大同集團 林蔚山遭重判8年

▲林蔚山資料畫面;左一爲林蔚山。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知名國產家電公司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掏空,一審被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判刑4年6個月,更在13日的二審被高院依3項罪名改判8年、5月及3月,併科罰金3億元。林對此表示深感遺憾,將會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13日判決,林蔚山違反公司法判有期徒刑5個月、違反一般背信判3個月,證交法背信罪的部分犯罪金額逾1億元,遭判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同案被告通達公司負責人周雲楠依5罪名、8犯行判3個4月、6月、7月、4月、5年、3月徒刑,最重的5年判刑是因違反銀行法

林蔚山2011年傳出涉嫌掏空,挪用大同集團資產10多億元挹注,遭到起訴求刑20年。新北地方法院2012年6月認定林蔚山濫用權限,用資金填補私人虧損,嚴重損害投資人權益,判刑4年6月。

針對高院最新的判決,大同董事長林蔚山表示深感遺憾,完全不能接受,將委律師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以求清白。大同公司同時指出,相信林蔚山的清白並支持他上訴;公司在林蔚山與總經理郭文豔協力努力下,今年第一季開始獲利,至上半年止,共獲利11.2億元,營運財務一切正常,不會受該案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