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控創辦人何壽川涉掏空3億元 高院加重改判為8年8月刑
永豐金控創辦人何壽川被控挪用資金違法放款給三寶建設董事長李俊傑,獲3億元不法利益等,臺北地院依違反證交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檢方與何皆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改判何8年8月徒刑,刑期較一審多了2月。
檢方起訴指出,何壽川(79歲)有意投資上海市南京路1788號「1788大樓」,大樓本由三寶集團、頂新集團魏家、美林證券爲主要控股結構,美林想釋出持股,三寶、頂新則有優先承買權,但三寶建設董事長李俊傑的資金不夠,與何壽川密謀。
檢方指控,何壽川指示永豐金海外子公司「GC」、永豐銀海外子公司「SPC」貸款給李俊傑的境外紙上「Giant Crystal」公司,由永豐租賃調度6千萬元美金借李俊傑,何將融資款兩成1200萬元美金、即臺幣3億元作爲個人投資「1788大樓」的股款。
此外,何壽川指示永豐餘、元太科技各借850萬元美金給李俊傑,作爲預付租賃「1788大樓」辦公室的9年期租金,後再改以購買「Giant Crystal」可交換公司債掩人耳目,2筆共7700萬元美金的非常規交易,損害永豐金股東利益。
北院審理時,20名被告中11人有罪,何壽川判最重。判決指何身爲集團實際決策者,違反金控負責人忠實義務,因職位、能力及影響力愈大,所應兼負的責任就應愈重,處以最重之刑。
高院審理認爲,何壽川被訴涉犯證交法第20條第2項、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財報不實罪部分,一審誤爲不另爲無罪之諭知;又金控法第57條與證交法第171條規範目的有別,二罪爲想像競合,一審以特別關係論斷,亦違誤。
另外一審就檢方起訴指何壽川還犯金控法第57條第2項、第1項後段的加重特別背信罪部分爲不另爲無罪之諭知,也有誤,因此撤銷改判爲8年8月刑。
永豐金控前董座何壽川。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