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軍紀渙散 當心雄三事件重演
空軍基地李姓上兵賴牀不參加早點名,卻不服管教而毆傷上級,移送司法懲處獲判緩刑,軍方認爲如此量刑無以嚴肅軍紀,但上訴審結仍維持原判。全案雖仍可上訴,但纏訟過程中,整個部隊和士兵個人對立周旋,必須完全聽由司法機關仲裁,對部隊領導威信、軍令貫徹與管教均造成不利影響,將進而傷害國軍整體戰力,社會必須嚴肅思考。
我國軍事審判體系早在1999年,即依據大法官第436號解釋令,「軍人亦爲穿着制服之國民」理念,秉持「審判獨立及人權保障」原則大幅修訂軍事審判法,取消軍事長官的判決覈定、覆議及法庭組成核定等特權,並明定軍事審判機關建制、軍官參審制度、選任辯護人時機、羈押決定權歸屬、軍法行政監督、審級制度增加,以確保軍事審判的獨立運作,並明定軍法案件得上訴司法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完成軍司法終審一元化。軍法對現役軍人的基本人權與法律訴訟權已有堅實的保障。
重創領導威信與軍令
但2013年7月洪仲丘事件,社會強烈質疑軍中管教不當,當時國防部對外溝通失誤,民衆懷疑該案真相會因官官相護而遭矇蔽,對軍法體系能否獨立運作缺乏信心,最後馬政府被迫修正《軍事審判法》,廢止承平時期軍法審判制度,軍職人員審判轉移至普通法院。
軍紀違法案件依司法體系審理已超過6年,實踐經驗顯示,普通法院讓軍事領導體系與觸法人員,站在平等地位進行司法審判程序,就保障人權來說合乎法理,卻因訴訟耗費時日,不但造成部隊長與相關人員的任務負荷,更因不能對違犯法紀人員迅速審結定讞,而耗損軍紀威信,亦使部隊長官對運用軍法懲治頑劣視爲畏途,對於嚴肅軍紀來說,影響極爲重大。
對服過兵役的人而言,如今士兵竟然可以睡過頭而不參加早點名,簡直不可思議,軍紀如此廢弛的部隊,還有作戰與保護國家的能力嗎?軍紀蕩然的國軍卻擁有先進的飛彈,如何防止另一次誤射事件發生,這些問題都不是危言聳聽,而必須嚴肅面對。
2015年立院進一步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廢除「禁閉」外更刪除「檢束」懲處,另增降級、降階、減薪等懲罰,又爲軍職人員針對不服撤職、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處分,增設訴願與行政訴訟等救濟措施,但又針對執行悔過處分人身自由遭致拘束,得向法院提出異議並準用提審法規定處理;各種法令保護人權用意良善,卻讓部隊長官貫徹軍紀時必須權衡多項法條,管教實務受到相當影響。
誠如大法官第436號解釋令,軍人是穿軍服的國民,軍人的基本人權與法律保障應與國民一體,但軍隊是爲維護國家安全而建立的特殊羣體,國家訓練軍人必須改變其心性,讓其可在戰場上依據合法命令殺戮敵方性命,但又要在平時能嚴加管束,使其不會傷害無辜人命。
正因軍人的特殊性,對其訓練及行爲、生活、道德與法律的規範和約束,均與一般國民不同,國際社會纔會透過1949年日內瓦四項國際人道法公約,再加上1977年四項附加議定書,提供軍人戰場合法殺戮,日後免於司法追訴之豁免權。國際法界對涉及軍事法制體系的規範與實務心存諒解,深知貫徹軍紀與人權保障,是維護軍令威信的兩難,纔會有豁免權的規定。
如何兼顧軍紀與人權
國防是國家安全支柱,但國軍管教問題叢生、軍校招生與志願役募兵不足、部隊基層編制缺員嚴重,因而戰力受到質疑,近期臺灣外部環境出現重大改變,臺海風雲日緊,美國對臺軍售大量增加,蔡總統指示行政院,明年度擴充國防預算2.8%,以滿足新軍購需求,但未來部隊的編制與素質,能否讓新裝備產生預期效能,就國軍現狀而言,難讓人樂觀。
國人應理性思考,國軍諸多管教問題,究竟源於體制不夠健全或個別處置失當所致?是否應讓基層幹部有足夠的工具和制度約束,而能兼顧軍紀與人權。目前基層部隊管教失控另一因素是編制太大、缺員太多,爛蘋果不能淘汰所致。洪仲丘事件改變國軍管教制度,但矯枉過正造成部隊管教失控問題,管教問題又與編制和缺額問題、兵員素質問題等環環相扣,都需要通盤思考與解決,國軍才能因應外部挑戰確保國家安全。這些問題都不容易解決,但都需要面對,才能建立有效國防力量維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