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區砍桃枝變調 男性侵國女生重判7年半
黃姓男子在寺廟認識一名女信徒後,性侵女信徒就讀國中的女兒,事後再給500至1500元不等金錢,少女因此懷孕產下女嬰,臺灣高等法院依強制性交等罪判處黃男7年6月徒刑。
根據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與被害少女的母親都是某寺廟信徒,黃男於民國97年間以參拜需要桃枝爲由,邀請少女前往石碇山區砍桃枝。黃男趁四下無人,將少女壓制在機車坐墊上性侵得逞,事後交付1500元。
少女怕母親發現,又認爲可獲得零用錢,半推半就讓黃男食髓知味,又在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某廢棄空屋內,以每次500或600元的代價,與黃男發生關係10次,全案因少女懷孕被母親發現曝光,她於98年11月間產下女嬰。
黃男於審理時坦承與少女發生性行爲,但主張與少女後來的10次性行爲是援交,屬合意性交。法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判處黃男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