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區砍桃枝變調 男性侵國女生重判7年半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黃姓男子寺廟認識一名女信徒後,性侵女信徒就讀國中女兒,事後再給500至1500元不等金錢少女因此懷孕產下女嬰臺灣高等法院依強制性交等罪判處黃男7年6月徒刑

根據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與被害少女的母親都是某寺廟信徒,黃男於民國97年間以參拜需要桃枝爲由,邀請少女前往石碇山區砍桃枝。黃男趁四下無人,將少女壓制機車坐墊上性侵得逞,事後交付1500元。

少女怕母親發現,又認爲可獲得零用錢,半推半就讓黃男食髓知味,又在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某廢棄空屋內,以每次500或600元的代價,與黃男發生關係10次,全案因少女懷孕被母親發現曝光,她於98年11月間產下女嬰。

黃男於審理時坦承與少女發生性行爲,但主張與少女後來的10次性行爲是援交,屬合意性交。法院一審強制性交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判處黃男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高院合議庭認爲應一罪一罰,依強制性交罪及10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改判他7年6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