蹺班召妓3年16次 監察院彈劾法官朱樑
▲監察院5日審查通過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朱樑、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前法官曾謀貴彈劾案 。(圖/本報資料照)
監察院5日審查通過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朱樑、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前法官曾謀貴彈劾案。監察院表示,朱樑言行不檢,3年內共16次與女子進行性交易;曾謀貴無正當理由與案件當事人私下會晤,並接受餽贈及飲宴,違失情節重大,審查通過監委楊芳玲、包宗和提案彈劾,全案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朱樑經常不假外出,多次與女子進行性交易;曾謀貴,多年前與檢察官出入女侍陪酒的酒店,接受招待喝花酒,雖然在去年辦理退休,但因交往復雜,及辦案找案件當事人到辦公室討論。司法院日前將朱樑立刻停職,並將二人送監察院處分,監察院5日審查通過彈劾案。
監察院表示,經監委楊芳玲、包宗和立案調查,發現朱樑3年內共16次分別於臺中商務套房或汽車旅館與女子進行性交易,且其中半數於上班期間所爲,無請假、公差紀錄。除構成曠職外,與女子進行性交易,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並構成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僅因配偶未提出告訴無以論罪。朱樑反覆實施不知檢點,有違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所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之義務,戕害司法形象甚鉅。
監委楊芳玲、包宗和指出,曾謀貴曾參與不當飲宴未記取前車之鑑,擔任民事案件陪席法官時,竟無正當理由在自宅及法院辦公室與承辦案件之一方當事人會面,並收受相贈物品,並接受該當事人飲宴。又無假、差紀錄,於上班時間於院外從事私務。曾謀貴言行不檢,參與飲宴應酬,嚴重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之規定。
監察院表示,2人未能保持高尚品格與操守,言行不檢損及司法廉潔公正形象,分別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21條第1項第2款、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違失情節明確且重大。監察院5日審查通過監委楊芳玲、包宗和提案彈劾朱樑、曾謀貴,全案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