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營建署官員洪嘉宏財產申報不實 挨罰800萬創紀錄
前營建署主任秘書洪嘉宏(中)未申報投資房產及妻子保單,漏報財產逾新臺幣5000萬元,經法務部裁罰2次,共罰800萬元確定,創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罰最高紀錄。聯合報系資料照
廉政署今天表示,前營建署主任秘書洪嘉宏未申報投資房產及妻子保單,漏報財產逾新臺幣5000萬元,經法務部裁罰2次,共罰800萬元確定,創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罰最高紀錄。
依據行政訴訟判決指出,洪嘉宏於民國103年間爲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現改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爲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他以103年12月19日爲申報基準日,辦理103年度公職人員定期財產申報。
經廉政署清查,他應申報財產,有故意隱匿委託投資2筆房產(新店成屋及桃園預售屋)價值4834萬元,漏報妻子2筆保單價值280萬多元。
廉政署發現,洪嘉宏於104年間爲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他以104年11月9日爲申報基準日,辦理104年度公職人員卸(離)職財產申報,同樣也故意隱匿投資房產及漏報妻子保單。
法務部於108年8月19日分別對洪嘉宏103年度及104年度的不實申報行爲,各開罰最高額400萬元,共計800萬元。
洪嘉宏不服,分別提起行政訴訟,其中103年度挨罰案件,一審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9年底判決敗訴,因未提上訴已確定;104年度挨罰案件,最高行政法院於110年間判決洪嘉宏敗訴確定。
刑事部分,時任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洪嘉宏等人涉嫌就臺南精忠段眷改等案向遠雄創辦人趙藤雄等人期約賄賂,並收受合計3550萬元賄款,尚未收受的期約金額8750萬元。
一審的臺北地方法院認爲洪嘉宏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3罪,以及隱匿財物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案經上訴,由二審的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