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廟祝住院後被解僱 地院依勞基法判廟方給付69萬

屏東九如鄉三山國王廟前廟祝78歲鄧姓老翁,不滿去年因病住院後突遭解僱而提告,屏東地院審理認爲廟方違反勞基法,應給付69萬餘元;廟方表示,廟祝算半個志工、不能依勞基法計算,會提上訴。

78歲鄧姓老翁於民國104年6月12日到三山國王廟擔任廟祝工作,去年2月因病住院後,3月被解僱,並未給予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因此依勞基法提出告訴,並要求資遣費、補足薪資等。

鄧翁主張,他過去每個月薪水只有新臺幣2萬元,遠低於法定基本薪資,工作內容每天清晨5時就要去開廟門、整理清潔、敬香奉茶,早晚各一次還要到村莊四方進行清潔、敬香奉茶,返回廟宇則從事服務香客、引領參拜路線等,下午工作結束後會返家短暫休息,直至晚上約8時關廟門後返家;且全年無休,廟方也未提撥6%勞工退休金。

屏東地方法院審理認爲,傳教機構於民國99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廟方未依法給付原告薪資及加班費等,廟方應給付給廟祝69萬餘元。

三山國王廟主委許仁壽接受媒體聯訪迴應,當時僱用鄧翁時已是70歲退休人員,也有口頭合議薪資,且廟祝爲神明服務算是半個志工,不能依勞基法計算,將會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