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徵廟祝「月休2天、月薪2.5萬」 內政部:不符《勞基法》
▲內政部提醒宗教團體僱用廟祝須符合《勞基法》,圖非新聞當事人。(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呂晏慈/臺北報導
針對媒體報導臺南地區一家廟宇,近期張貼「廟祝」徵人啓事,僅有月薪2萬5000元、月休2天,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該薪資條件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內政部今(3日)特別發佈新聞稿,呼籲宗教團體僱用廟祝等廟務人員,須符合《勞基法》規定,維護宗教服務人員權益。
內政部經洽據勞動部表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1年9月8日勞動1字第0980130696號公告,傳教機構僱用之勞工,自2010年1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因此,傳教機構與所僱勞工間,即寺廟與廟祝或行政人員間,如具僱傭關係者,雙方以口頭或書面約定工資、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等,都必須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
內政部提醒,至於寺廟的「志工」或「義工」者,由於無約定工資、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等,不適用《勞基法》,因信仰感召,自願終身奉獻服務的神職人員,也因其老病死已由宗教團體負責照顧,原則不適用《勞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