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婚紗拿鑽戒,新郎不是他 特種行業女判還百萬

▲交往中的男女爲而見證彼此情愛,不乏預先拍攝婚紗照留念或互贈信物。(資料照片)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林姓男子結識特種行業楊姓女子朋友發展至同居關係,兩人拍攝婚紗照後,楊女卻嫁給別人,林男不甘平白損失300多萬元,提告請求對方還錢,臺灣高等法院認定兩造確有結婚約定,判楊女要還144萬多元。

高院判決指出,林姓男子於民國95年間認識從事特種行業工作的楊姓女子,成爲男女朋友進而同居,96年間兩人拍攝婚紗照,林男買給楊女1.03克拉的鑽戒並提出20萬元聘金,爲準備結婚先後贈與楊女304多萬元及20萬元,楊女於99年間另嫁他人,提告請求楊女還錢。

女指兩人從未訂立婚約、下聘,更未曾舉行訂婚儀式因林男在外另結交女友且吸食毒品,還恐嚇威脅她及家人,導致她罹患厭食症、憂鬱症,兩人因此分手。

法院一審認爲林、楊之間的金錢往來,純屬男女朋友關係的往來,並非出於訂立婚約關係的贈與,現今交往中的男女,不乏預先拍攝婚紗照留念或互贈信物而見證彼此情愛,難以認定兩人曾訂立婚約,駁回林男請求。

林男提起上訴,高院認爲兩造拍攝婚紗照,並製作卡片以贈送雙方親友,與交往中男女僅爲見證情愛而預拍婚紗照供彼此留念的情形不同,林男無端贈與高價鑽戒也有違常情,認定兩造確有結婚約定。高院審理後,扣除楊女先前匯給林男的款項,判楊女返還144萬多元,林男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