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前議員謝芳紋夥男友詐助理費331萬 二審今仍判緩刑
苗栗縣議員謝芳紋涉嫌詐領助理費,臺中高分院今宣判,維持緩刑宣告,謝女過去在議會質詢時,曾拿出K他命,引發議論,也遭裁罰。圖/本報資料照
苗栗縣前議員謝芳紋涉嫌在2010年至2018年擔任議員期間,與徐姓男友詐領助理費,共詐得331萬餘元,一審判謝女2年徒刑、緩刑5年,徐判刑2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上訴臺中高分院後,今天宣判,合議庭認定一審量刑妥適,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謝芳紋曾是苗栗縣議會第17屆、18屆議員,謝女在2010年3月至2018年12月擔任議員期間,與協助統籌議員服務處人事費用支出的徐姓男子,明知沒有聘用廖女、何女擔任公費助理,任仍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的犯意聯絡,由廖女、何女提供存摺後,由謝女製作不實聘書,向苗栗縣議會申請每月4萬元的薪資,詐得331萬元。
另外謝女與徐姓男子爲支應其他私聘助理費用,明知僅以每月1萬至2.8萬元的較低薪資,聘請陳女等5人,但仍向議會浮報薪資爲2萬元至4萬元公費助理,二人被檢方指控涉嫌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苗栗地院審酌,謝女、徐男已在偵查中自白,謝女繳回犯罪所得165萬餘元,得減輕其刑,徐男則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因徐不具縣議員身分,可罰性較輕,依法減輕其刑,考量謝女擔任議員,反映民意、服務選民,對地方發展有貢獻,但虛報、浮報助理詐領之助理費,主要是爲支應其他實際私聘助理的薪資等開銷,衡量其犯罪情節,與其他詐取公家財物後中飽私囊等行爲的惡性仍屬有別,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一審判謝芳紋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公益捐50萬元、褫奪公權5年。徐男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4年。
全案上訴臺中高分院後今天宣判,合議庭認爲原審量刑妥適,檢察官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