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前議員謝芳紋涉嫌詐領助理費 判決出爐

苗栗地院25日宣判前縣議員謝芳紋涉嫌詐領助理費案。(謝明俊攝)

苗栗縣前議員謝芳紋涉嫌於2011年至2018年以不實資料詐領助理費案,經苗栗地院審理後25日宣判,以謝芳紋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褫奪公權5年。另謝女男友徐士凡涉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

法院調查,謝芳紋爲苗栗縣議會第17屆、第18屆議員,於擔任2屆議員期間,從2011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與協助統籌議員服務處人事費用支出的男友徐士凡,因明知實際上並未聘用廖旭梅、何慧君擔任公費助理,仍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由廖旭梅、何慧君提供存摺等帳戶資料,供謝芳紋製作不實之聘書,各以每月約4萬元之薪資聘用廖旭梅、何慧君,再向苗栗縣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費,致議會行政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公費助理薪資撥付清冊等文書,並匯款至廖、何2人提供之帳戶,共詐得公費助理費331萬餘元。

謝芳紋、徐士凡又爲支應其他私聘助理費用,明知僅以每月1萬至2萬8000元不等的較低薪資,聘用陳怡靜、黃怡靜、葉桂榮、彭錦來、呂仁杰擔任助理,仍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犯意聯絡,浮報以每月2萬元或4萬元之薪資聘任公費助理,致議會行政人員陷於錯誤,將不實薪資內容登載於公費助理薪資撥付清冊等文書,並撥款後以爲支付。

謝芳紋、徐士凡、廖旭梅、何慧君就以人頭助理虛報薪資,陳怡靜、黃怡靜、葉桂榮、彭錦來、呂仁杰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均坦承不諱,並有卷內公費助理薪資撥付資料、薪資帳戶交易明細及扣案物等證據可資佐證,全案事證明確,被告謝芳紋等9人之犯行均可認定。

苗栗地院審認,謝芳紋、徐士凡於偵查中均自白犯行,謝芳紋並已繳回其虛報助理詐得之全部犯罪所得165萬餘元(依法以謝、徐2人平均分擔1/2計算),得減輕其刑,徐士凡僅繳回部分犯罪所得,雖不符減輕規定,但徐士凡不具縣議員身分而與謝芳紋共犯犯行,可罰性相對較輕,得依法減輕其刑。

另參酌謝芳紋擔任縣議員,反映民意、服務選民,對地方發展仍有貢獻,其虛報、浮報助理詐領之助理費,主要係爲支應其他實際私聘助理之薪資等開銷,衡量其犯罪情節,與其他詐取公家財物後中飽私囊等行爲之惡性仍屬有別,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另考量謝、徐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犯後分別繳回全部或部分犯罪所得等情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兩屆議員共2罪,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5年。另謝芳紋並無前科,符合緩刑之條件,宣告緩刑5年,但應支付公庫50萬元。

至於廖旭梅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元。褫奪公權2年。

何慧君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元。褫奪公權

2年。

陳怡靜、黃怡靜、葉桂榮、彭錦來、呂仁杰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均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