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議員吳瑞芳詐領助理費 繳回不法所得二審輕判3年10月
南投縣議員吳瑞芳詐領助理費案,二審判3年10月。(翻攝吳瑞芳臉書)
南投縣議員吳瑞芳在3屆議員任內12年期間,共詐領助理費512萬元,吳繳回全數不法所得,但否認貪污,一審判4年6月,吳不服上訴。全案臺中高分院今天宣判,法官審酌吳自白全部犯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改判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吳瑞芳擔任南投縣議會第17、18及19屆議員,前兩屆聘劉男當助理,每月只支付薪資3000元;19屆提高到1萬5000元,羅男、林女則當公費助理人頭,並與劉等3人將個資、郵局存摺、印章等交給吳,由吳佯聘3人爲公費助理,且每月以2萬或2萬7000元薪資聘任,向南投縣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共詐得512萬餘元。
一審時,吳坦承以劉等3人向議會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她持3人的存摺及印章提領補助金,除每月支付劉實際薪資外,共挪用512萬餘元,她否認利用職務詐取財物,辯稱,錢沒有放進她口袋,爲擴大服務量能都用來私聘助理,而且錢不夠用,她還自掏腰包。
法官以吳在議員任內,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的犯罪情節及惡性尚非重大,已繳回犯罪所得,酌減其刑,
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5年,吳不服上訴。
二審時,吳自白全部犯行,法官審酌吳身爲議員,具有相當高度的社會地位,卻以虛僞申報人頭助理及溢報費用及人數,詐領512萬餘元,危害政府機關控管人事預算、影響民衆對民代信任,審酌吳平日積極及執行議員職責,自白犯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改判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