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長鍾東錦遭檢方提當選無效之訴 一審判決出爐
苗栗縣長鍾東錦遭苗栗地檢署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他強調自己選戰期間問心無愧。(本報資料照)
苗栗縣長鍾東錦競選期間,檢調等單位在大湖地區查察賄選案,對鍾東錦提起當選無效的民事告訴,經苗栗地院民事庭審理後,21日下午宣判,鍾東錦及大湖鄉任表林裕欽獲判當選無效之訴駁回,另大湖鄉代謝見德及大湖村長傅顯榮判決當選無效。苗栗地檢署在判決出爐後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提出上訴。
鍾東錦委任律師饒斯棋則代表鍾感謝地院法官公正的判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偵辦的苗栗調查站人員有非法取供行爲,將再研究是否對調查人員提出相關刑事告訴。同樣對鍾東錦提出當選無效之訴的民進黨候選人徐定禎則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未來將依黨中央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苗栗地方法院受理111年度選字第11、25、31號當選無效訴訟,由選舉法庭審判長顏苾涵、法官王筆毅、法官黃思惠等組成合議庭審理後,合議庭於21日宣判,判決大湖鄉代表謝見德、大湖村村長傅顯榮當選無效;縣長鍾東錦、大湖鄉代表林裕欽部分,則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苗栗地院判決書中表示,鍾東錦、林裕欽、謝見德、傅顯榮分別爲2022年11月26日舉行之苗栗縣縣長選舉、大湖鄉第1選舉區鄉民代表選舉及大湖村村長選舉候選人,投開票結果分別經中央選委會及苗栗縣選委會公告當選。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對於鍾東錦、林裕欽、謝見德、傅顯榮4人,縣長候選人徐定禎對於鍾東錦,鄉民代表候選人葉琪薰對於謝見德分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主張鍾東錦、林裕欽、謝見德、傅顯榮競選團隊中的陳姓男子,於2022年11月中旬某日,委由林姓男子先後轉交現金2000元、4000元予丘姓女子,請託丘姓女子及其家人投票支持謝見德、傅鬆琳(未當選)、傅顯榮。
其後陳姓男子又於2022年11月24日交付現金1萬4000元予丘姓女子,請丘姓女子協助買票,丘姓女子受託後,於同日18時許交付現金1萬元予張姓女子,央求張姓女子及其家人投票支持傅鬆琳及傅顯榮;同日稍晚丘姓女子又至林姓女子住處交付其現金4000
元,央求林姓女子及其配偶投票支持鍾東錦、傅鬆琳、謝見德、林裕欽、傅顯榮。此外,鍾東錦、傅顯榮並授意謝姓男子於2022年11月23日20時許,至葉姓女子住處以現金2000元向其買票,央求葉姓女子及其配偶投票支持鍾東錦、傅顯榮。被告鍾東錦、林裕欽、謝見德、傅顯榮則均辯稱:並未指使陳姓男子、林姓男子、丘姓女子、謝姓男子向他人買票,對上開買票情事均不知情等語。
苗栗地院合議庭認爲,鍾東錦、林裕欽部分:陳姓男子雖有於2022年11月24日交付現金1萬4000元請丘姓女子協助買票,惟依丘姓女子歷次陳述、收受賄款之張姓女子及林姓女子證述,暨林姓女子住處監視器影片,可知當日陳姓男子僅請託丘姓女子協助爲傅顯榮、傅鬆琳2人買票,丘姓女子亦有向林姓女子表明係爲該2名傅姓候選人買票,且當時買票金額系以每一候選人一票1000元爲計算標準,其買票金額並未包含鍾東錦、林裕欽之選票在內,丘姓女子行賄過程雖有提及鍾東錦、林裕欽,但僅系出於己意自發性爲鍾東錦、林裕欽拉票,與其交付林姓女子之賄款無對價關係,難認有爲鍾東錦、林裕欽買票之事實。另謝姓男子於偵查中僅稱有爲傅顯榮向葉姓女子買票,未提及有爲鍾東錦買票之事,核與葉姓女子及其配偶邱姓男子之證述相符,故亦無證據證明謝姓男子有爲鍾東錦買票之行爲。從而,鍾東錦、林裕欽被訴當選無效部分,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謝見德部分,依丘姓女子、陳姓男子及林姓男子於另案刑事及本案審理中之證述互核勾稽,可證明陳姓男子確有於2022年11月中旬某日,委由林姓男子轉交2000元買票賄款予丘姓女子,請求其投票支持謝見德。又謝見德與擔任傅鬆琳競選總部主任委員之陳姓男子往來密切,陳姓男子亦多次爲謝見德助選,實質上可認爲是同一競選團隊,謝見德並對於陳姓男子爲其買票之事,有知情、授意或容許而推由陳姓男子實行前開賄選行爲之情形,故判決謝見德當選無效。
傅顯榮部分:依丘姓女子、陳姓男子、林姓男子、謝姓男子及葉姓女子於另案刑事及本案審理中之證述互核勾稽,可證明陳姓及謝姓男子確有分別爲傅顯榮買票之情事。又傅顯榮與擔任傅鬆琳競選總部主任委員之陳姓男子往來密切,亦與謝姓男子交情甚佳,渠等均曾多次爲傅顯榮助選,並積極參與傅顯榮之競選活動,而傅顯榮對陳姓、謝姓男子爲其買票之事,有知情、授意或容許而推由渠等實行前開賄選行爲之情形,故判決傅顯榮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