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檢嚴辦「4合1」現金賄選案 對鍾東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地檢署20日下午對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提當選無效之訴。(謝明俊攝)
苗栗地檢署日前查辦起訴大湖鄉「4合1」現金賄選案,檢方以部分賄選範圍同時包括苗栗縣長、大湖鄉長、大湖村長、大湖鄉民代表,在斟酌相關法規與法院判決後,苗栗地檢署於20日針對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及謝姓及林姓大湖鄉鄉民代表當選人、傅姓大湖村村長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地檢署表示,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爲,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爲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且多數法院均認爲此處「當選人」不以當選人本身自爲者爲限,如當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爲,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之共同賄選行爲,檢方指出,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選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意旨。甚至即便非競選團隊成員,若買票者實質上從事爲候選人助選之活動,也無以排除其等間有爲使上訴人當選之目的而共同賄選之可能,不以證明賄款來自候選人本人爲必要,此部分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選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意旨。
因此,苗栗地檢署既已認定陳某等3人有共同賄選的犯罪事實,陳某又身爲鍾東錦的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依據上開法院見解,自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地檢署指出,對於候選人本人及其選舉重要幹部、樁腳或親友等共同所爲嚴重破壞選風的不法行爲,決不寬貸,除就賄選者提起違反選罷法之刑事起訴外,並對當選人依法依限向苗栗地院提出當選無效的民事起訴,以維護民主、法治之基本價值,全力淨化選風,贏得人民信賴。
另外,即將於12月25日舉行的苗栗縣議會正副議長、以及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苗栗地檢署持續統合檢警調廉及各界力量,以團隊辦案之方式,全力積極查察賄選,以達成「公平選舉、杜絕不法」的核心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