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長鍾東錦當選無效之訴 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定讞
苗栗地檢署控縣長鍾東錦涉賄選提當選無效之訴,全案經臺中高分院審理,駁回檢方上訴,判鍾東錦當選有效,全案定讞。(本報資照/王煌忠臺中傳真)
苗栗檢警2022調查大湖鄉長、代表及村長涉嫌賄選案,發現縣長鍾東錦涉賄選案,而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經苗栗地院審理後,駁回檢方之訴,檢方不服再提上訴,臺中高分院13日宣判,認檢方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苗栗地檢署2022年偵辦苗栗縣長、大湖鄉長、大湖鄉民代表、大湖鄉村長「四合一」現金賄選案,對縣長鍾東錦、大湖鄉民代表謝見德、林裕欽、大湖村長傅顯榮等4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地院審理,陳姓男子雖曾於2022年11月24日交付現金1萬4千元,請丘姓女子協助爲傅顯榮買票,丘女行賄過程中雖有提及鍾東錦、林裕欽,但合議庭認定是出於丘女自發性爲鍾東錦拉票,與交付林女的賄款並無對價關係,因而判決駁回鍾東錦當選無效之訴。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臺中高分院認爲,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能證明陳男、丘女等3人有爲鍾東錦交付賄賂,以及鍾東錦對該3人賄選行爲知悉並有參與之事實,且檢察官未就鍾東錦違反選罷法行爲起訴,另對陳男、丘女交付賄賂罪嫌雖有提起公訴,但經法院判決無罪。
臺中高分院判決指出,檢察官主張謝男、鍾東錦有共犯交付賄賂犯行部分,卻未提起公訴,在刑事追訴程序,檢察官既均未能就鍾東錦就交付賄賂犯行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爲舉證,法官實無從率認檢察官主張鍾東錦當選無效,因此請求判決鍾東錦選舉當選無效,爲無理由,不應准許,鍾東僅當選有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