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小雨」性愛趴 蔡男面臨重刑與罰鍰

▲包臺鐵車廂性愛趴,蔡男面臨重刑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男子蔡育林包下臺鐵車廂舉辦性愛趴,雖然當事人都否認從事性交易,僅承認是你情我願的性派對,但因蔡男要求參加者匯款,衆男也確實匯錢檢方認爲,這個動作即可能構成性交易的對價

鐵路警察局調查,蔡育林2月19日包下臺鐵客廳車車廂,舉辦「1女戰18男」性愛趴,當天車廂內有25人,其中18名男子是報名參加的「癡漢」,女主角則是17歲多的高職中輟生,還有3名男子擔任「糾察隊」,2名女子負責遞送茶水

由於蔡男向參加者收費,加上女主角還未滿18歲,蔡男將面臨不輕的刑責。根據刑法第231條規定意圖營利媒介男女性交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則規定,媒介未滿18歲之人爲交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營利而犯,刑度則加重爲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參與性派對者,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 規定,可能吃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官司

除刑責外,主辦及參加性派對者,還可能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等,同時被處高額罰鍰。另外,據兒少福利法規定,媒介兒少性交,除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佈姓名,這些後果恐怕都是當事人所始料未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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