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共同保釣制高點(3之2)-中日戰後政治安排尚未結束

戰後的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臺北北京政府均沒有參加,而是分別在1952年及1972年與日本簽署和平條約與聯合聲明。從政治上來看,兩岸分別與日本簽署和平條約與關係正常化,是否就等於戰後中國與日本的政治安排已經結束?和平條約的法律程序是否已經完成?我的看法是並不盡然。

德國例子可證

戰爭後的和平條約簽署到兩個問題,一是賠款、二是領土。第一個問題,即使一方同意日本不要賠款,或兩岸政府均同意日本不要賠款,是否就表示日本不要賠款的法律程序已經走完?第二個問題,兩岸在與日本簽署的條約中均無提及釣魚臺列嶼領土的歸屬問題,是否即表示這個問題兩岸均沒有異議

日本以戰敗國身分取得戰勝國的領土,反映出二戰後中日之間領土的問題仍然沒有解決,在法理上,還需要一個可以包括如何處理領土與賠償問題在內的中日和平條約。

舉另一個同樣是戰後分裂國家,德國的例子,看看歐洲國家是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二戰結束後,蘇聯取得了波蘭東邊地區,波蘭因而分到德國原有東部地區。新的疆界在《波茲坦公告》中由列強得到確認。由於德國分裂爲東西德,奧德─奈斯線成爲東德與波蘭的邊界。這表示,戰後的德國失去了奧德─奈斯河以東大片土地新疆界的確定是戰後德國與波蘭必須處理,讓其合法化方式就是透過當事國雙邊條約

由於1945年以後,德國分裂爲東德與西德兩個國家,但是新疆界必須要處理,否則波蘭在新領土的治理將缺乏正當性。受到冷戰限制,波蘭只能選擇先與東德處理新疆界的問題。戰後東德屬於華沙集團一員,因此在領土問題上自然必須符合蘇聯利益。1950年7月6日東德與波蘭簽署有關《劃定德波邊界協定》,確定了新疆界(即以奧德─奈斯河爲界)。由於這個條約是以東德政府名義簽署,只能代表是東德同意的條約,而不能說是所有德國人均同意的條約,西德政府並不接受東德可以代表德國,因此不接受。這個情形有點像北京並不同意1952年中華民國政府日本政府所簽署的《中日和約》完全一樣。

1969年西德的布朗上臺以後,積極改善與東歐國家的關係。波蘭抓到這個機會,1970年12月7日西德與波蘭簽署的《華沙條約》第一條,也同意了新的德波疆界。按理來說,東西德都同意了新的疆界,新疆界問題應該解決了吧。

須兩岸共同參與

不過,當時西德政府明確表示,這只是西德政府與波蘭籤的疆界條約,在法律上只是一個臨時協定性質,真正德波的疆界要等到統一以後的德國簽署纔算數。波蘭與二戰的四強(美、蘇、英、法)都很清楚,在政治上,這條新疆界已經確立了,但是在法律上並沒有完成。

1990年9月12日東西德與四強共同簽署《二加四條約》,其中一條就是再次確定波蘭與德國在1945年的新疆界,這時才爲德國的東域問題劃下一具國際法性質的休止符

領土與賠款問題是和平條約必然要處理的問題。雖然東西德都曾經宣稱自己代表整個德國(類似於兩岸說自己纔是代表中國),其實在有關整個德意志民族利益上的領土問題,東西德政府雙方只能代表自己的政府,而沒有權力代表整個德國去處理疆界的領土問題。從這個例子中很清楚地可以看到,從1949年兩岸分治起,兩岸政府均僅能代表自己所管轄的人民,也是僅能代表所管轄的人民及地區,與日本簽署和平條約。要徹底解決中日之間的戰後政治安排,必須由統一後的中國,或兩岸一起與日本共同討論或簽署和平條約。

作者爲兩岸統合學會理事長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