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學校可設專戶替弱勢勸募
立法院院會10日三讀通過《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未來學校可設立教育儲蓄戶勸募,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學雜費、代辦代收費、餐費或教育相關生活費用,餘額可以不斷滾存生息。
教育部從民國97年開始推動學校教育儲存專戶,學校申辦後可開設專戶專帳幫助弱勢學生。依規定,每年使用專戶須重新申請,且若3年內沒用完就須返還捐款,對於弱勢學生補助有斷層。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公、私立學校可聯合申請辦理教育儲蓄戶儲存勸募收入,私立學校經營不善或財務有重大缺失,經學校主管機關依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不得許可勸募申請。專戶每年餘額可不斷滾存,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教育相關生活費用,但不得用於和經濟弱勢學生無關支出。
修正條文規定,捐款人如果有指定幫助對象,學校應依指定對象需求支用,如果該學生畢業,但捐款仍有餘額,學校報請覈准後可補助其他學生;如果捐款人指定原學生繼續支用,則可將勸募金額移轉到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如果學校將勸募金額移作他用、強制勸募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勸募行爲,可處5萬元至25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可廢止學校勸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