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抽砂船越界盜沙一律可沒收! 立院三讀修正通過
立法院會18日三讀修正,未來陸抽砂船越界盜沙一律可沒收。(示意圖,資料照,馬祖海巡隊提供)
爲有效嚇阻中國大陸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爲,立法院會18日三讀修正《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與《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違法抽砂所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爲人與否,都可沒收,避免犯罪行爲人主張所用的抽砂船或器具非自己持有,藉此規避罰責。
去年4月26日,海巡署於澎湖七美西南方54浬查獲「華益9號」抽砂船違法越界盜砂,隔年一審判處船長有期徒刑1年10個月,沒收抽砂船,此後船長提出上訴,二審雖維持原判決,卻因無法證明船主爲共犯,不符供犯罪所用之物須屬犯罪行爲人的要件,高雄高等分院今年8月撤銷抽砂船沒收處分,當前高雄高檢署已提出上訴。
爲此,立法院內政、經濟委員會同步修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土石採取法》三讀條文新增規定,未來違法抽砂所用船舶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爲人與否,皆可沒收,避免犯罪行爲人主張抽砂船不屬於他而規避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