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退貨要付運費?只給換不給錢?合理嗎

網購可於收受後7日內退回商品,不須負擔任何費用,包含退貨時所產生運費。(圖/Pixabay)

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包含網購)可於收受後7日內退回商品,不須負擔任何費用。依照主管機關99年的函釋還有網路公告,這個費用包含「退貨運費」,因此消費者不需負擔運費來退貨。但問題來了,那退貨時能不能在金額中扣掉「滿額免運」的優惠

不少網購業者在促銷時都會使用滿額免運的優惠,例如你滿三件貨滿599就免送貨的運費。據新聞所載,有些業者允許當事人退貨,但主張既然退貨之後不符合當初滿額免運的規定(例如滿三件可免運,消費者只退一件的情況),那就應該補足本應負擔的送貨運費,業者就在退給消費者的金額里扣掉這筆送貨運費。

法律上來看,業者這樣的行爲似乎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法條只有寫「費用」,主管機關的函釋只有提到退回商品的運費。在這個情況下,寄送商品的運費如何解決,就要回歸一般民法規則

不符合滿額免運的條件,消費者卻還收了免運的優惠,是一種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卻受有利益的情況,可能成立「不當得利」,依照民法179條受益人應該返回這個利益。因此,業者在退貨時一併扣除免運的優惠,半強迫地讓消費者返還這個利益,可能就有法律上的依據。

業者退錢時,扣掉滿額免運的優惠比較合理法規寫「不須負擔任何費用」,我認爲這個費用不包含滿額免運的優惠比較合理,否則就讓消費者得以故意湊滿額,再退貨來賺取不當的運費優惠。例如滿3件免運,消費者其實只想買其中2件,於是故意多買一件,再退一件。這時候如果讓業者退錢時不能扣掉免運的優惠,就讓業者促銷的目的喪失,更需要額外承擔一筆退貨的運費。

但像新聞提到的「只給換不給錢」、「尺寸問題不給退」、「出清不給退」等違反法律規定的退貨規則,就是明顯違法的。記得,網購商品除非符合例外規定(腐敗、客製化等),否則都有《消保法》第19條退貨的權利可以主張。

很多人其實都跟這種商家交易過,但由於金額低、嫌麻煩或是不知道怎麼主張,就放棄追究,連我身邊很多朋友都是這樣,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着啦!(本文轉載自律師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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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代表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