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試吃不用錢,試用爲什麼要給錢?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規定,只要有僱傭關係,試用期也要有工時、休假、勞保及最低薪資的保障。(圖/視覺中國CFP)
不少工作都會訂一個試用期或實習期間,讓僱傭雙方彼此磨合。在這當中,到底能不能拿薪水呢?
試用期最少要給《勞基法》的最低薪資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特別規定,因此,不管雙方契約中對試用期是怎麼約定的(不給薪、試用期後改正職),只要有僱傭關係,試用期也要適用《勞基法》的規定。也就是說,要有工時的保障、休假的保障、勞保的保障及最低薪資的保障。
以現在來說,試用期最少也應該要拿到時薪133元、月薪21009元。
不少工作機會打着「實習、教學」的名義,讓僱主可說:「我教你工作技能都不收你學費了,爲什還要付你錢?」但是,這種學習技能的僱用關係屬於《勞基法》64條的「技術生」。
技術生雖然不受最低工資的保障,但依照65條必須要約定訓練項目、膳宿負擔以及「生活津貼」的規定,還要送到主管機關備查。僱主不可以拿上面的理由,來免除自己給錢的義務。
在大賣場常見試吃文化,讓你吃了再來購買。有些僱主也會用這個理論來正當化試用期,說試吃不用錢,爲什麼試用要錢?
這種說法看似有理,只是換個方式想,試吃食物只給你吃一口,但試用的人才可是用盡全力在工作,沒有因爲試用期就少工作呀?《勞基法》大概就是秉持這樣的精神:「你有工,就有酬」,用以維持僱傭關係之間最基礎的道理,也避免勞工在不均等的地位關係下,被僱主濫用私法關係剝奪過多的權利。(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
好文推薦
雷皓明/八一五大停電後 停電戶的損失怎麼賠?
●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