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羈押庭結束 林益世被裁定收押禁見2個月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如下圖資料照片,東森新聞提供)坦承涉貪遭特偵組聲押,臺北地院羈押庭自2日下午3時召開羈押庭,庭訊於晚間6時結束,隨後3名法官與林益世的委任律師討論,準備做出最後的評議;晚間接近10時評議結果出爐,林益世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裁定收押禁見2個月。
1日下午,特偵組傳喚林益世到案,經過12小時的偵訊,案情出現重大發展,林益世部分認罪,2日清晨4時許,檢察官認爲林嫌疑重大,有串供、湮滅證據之虞,向臺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林益世於9時50分抵北院,過程中並未上戒具,羈押庭則於下午3時召開,受命法官是謝昀璉。
林益世1日走進特偵組時還滿臉笑容,似乎胸有成竹,外界以爲他會爲自己的清白辯駁到底,未料案情卻急轉直下,令人相當意外。據瞭解,林一開始不認罪,檢方針對陳啓祥交付的錄音檔相關疑點要他逐一答辯,他都能編出故事自圓其說;2日凌晨近2時,檢察官蔡鴻仁說,「我現在只想再問你最後一個問題」,林似乎意會到這是爭取不被收押的最後機會,突然要求轉頭和律師團會商,不久即坦承收賄。
另外,林益世部分認罪後,總統馬英九、閣揆陳沖上午先後發表抱歉、道歉、遺憾等談話;林本人則發表一份「認錯道歉聲明」,文中一共用了5次「對不起」,坦承因個人涉嫌貪瀆,對社會作出負面示範,對不起家人、長官,更對不起良心與操守,並強調未來會將不法所得全數繳交,投身公益。
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公務員對職務上的行爲受賄,要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是違背職務受賄,要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相當於殺人罪的法定刑,處罰相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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