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婚姻制變革!臺中男重婚遭判刑 娶妻未登記成罕見案例
臺中1名66歲黃姓男子2003年在南投公開宴客迎娶陳姓妻子,雖有公開儀式卻始終於有辦戶政登記,2015年又與不知情的林姓女子辦結婚登記,遭臺中地院依重婚罪判處2月徒刑。(馮惠宜攝)
臺灣婚姻自2008年5月改採登記制,臺中1名66歲黃姓男子21年前在南投公開宴客迎娶陳姓妻子,雖有公開儀式卻始終於有辦戶政登記,12年後(2015年)他又與不知情的林姓女子辦結婚登記,日前被原配陳女告發,他趕緊向警方自首,近日遭臺中地院依重婚罪判處2月徒刑;黃男兩段婚姻跨越婚姻制度變革,成爲少見因重婚被判刑的案例。
臺灣自2008年5月23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制」,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纔有效,而在此前則是採公開儀式並有2人以上之證人爲必要條件。
臺中黃姓男子2003年9月28日,與元配陳女在南投縣草屯鎮辦迎娶、宴客等公開結婚儀式,且有親友到場,但倆人遲未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2015年10月8日,又和不知情的林姓女子辦理結婚登記,在原配發現告他重婚後,他逕向警方自首,中檢也依重婚罪起訴黃男。
臺中地院審理時,認黃男和原配舉辦公開儀式結婚,雖未登記,但仍有婚姻關係的狀況下又與林女結婚,破壞婚姻本質及社會倫常,法治觀念不足,應予非難。
法官審酌黃男主動自首坦承犯行,且與元配達成和解,雖元配陳女具狀表示不再追究,要撤回告訴等語,但黃男所犯重婚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判處黃男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
該案也是少見因重婚罪被起訴判刑者,黃男於2003年與元配陳女結婚時,當時民法規範的婚姻成立要件,並非登記制度,而是有公開的儀式,黃男與陳女結婚之後,雖未登記,但兩人有宴客等公開儀式,又有當時結婚照片爲證據,他與林女結婚之後,民法已經改爲登記制度,他到戶政所辦理婚姻登記,已經構成重婚罪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