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卻被告“重婚”?事實婚姻在法律中應如何界定,律師:不構成重婚罪

(原標題:結婚登記卻被告“重婚”?事實婚姻在法律中應如何界定,律師:不構成重婚罪)

近日,一場同居與事實婚姻法律關係的案件研討引發熱議,此次熱議的焦點在於如何解除事實婚姻。

1978年,陳某藝經人介紹與蘇某某喜結良緣,按照當地習俗擺下喜酒,並從1982年開始先後育有五個子女。然而,二人未領取結婚證,因此並未在法律上正式結爲夫妻。1990年,陳某藝全家遷居至三亞。期間,陳某藝長期在外地居住,並於1993年初與蘇某某感情生變。儘管如此,陳某藝仍承擔起撫養五個子女的責任。

轉年夏日,陳某藝與同村的林某某相識相戀,共同居住並育有一女一子。林某某不僅在生活上對陳某藝照顧有加,還一同參與創業,共同成立海南XX食品有限公司。在此期間,林某某亦視陳某藝與蘇某某所生的子女爲己出,給予他們關愛與照顧。而後,陳某藝與林某某一同赴海口建廠,但因性格不合常起爭執,最終於2016年感情破裂。

2019年12月17日,陳某藝與苟某某登記結婚。然而,這一行爲卻引發了蘇某某的不滿,其於2020年3月向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指控陳某藝與苟某某犯下重婚罪。經過審理,法院判決陳某藝犯重婚罪但免予刑事處罰,而苟某某則無罪。陳某藝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在此期間,蘇某某又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裁定中止審理,先刑事後民事處理。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2023年的民事判決中認定,陳某藝與蘇某某自1978年開始已構成事實婚姻關係。隨後,陳某藝上訴至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但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外,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法院也作出最終裁定,宣告陳某藝與苟某某的婚姻無效。

然而,這起案件的複雜性遠不止於此。關於陳某藝的婚姻狀況存在諸多法律疑點和爭議點。例如:陳某藝與蘇某某的事實婚姻是否在1993年已經解除?若事實婚姻未解除,其效力會持續到何時?再如,若事實婚姻在1993年已終止,那麼此後陳某藝的財產應如何分割?而1994年後,陳某藝與蘇某某之間是否還存在事實婚姻關係?以及陳某藝與苟某某的登記結婚是否真的構成重婚罪?

專家分析認爲,陳某藝和蘇某某的事實婚姻在1993年已經解除,該段婚姻的效力並未持續到2019年,1993年之後的財產應絕大部分歸陳某藝所有。1994年2月1日之後,陳某藝和蘇某某之間的事實婚姻既無法“認定”,更得不到婚姻法上的“承認”。2019年陳某藝和苟某某登記結婚,不構成重婚罪。

北青網法治研究員研究員、北京恆都律師事務所張卓然律師認爲,該案觸及一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爭議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視爲事實婚姻,與正式登記的婚姻具有同等效力。然而,對於如何解除此類事實婚姻關係,相關法律規定卻沒有提供明晰的方向指引,導致實踐中出現較大爭議。

針對此困境,張卓然律師建議,上述情況下,男女雙方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或者到民政局先補辦結婚登記,隨後再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以避免重婚的法律風險。

同時,張卓然律師也指出,從情理角度出發,讓已經關係破裂的男女雙方大費周章地起訴離婚,或者先補辦結婚登記再離婚,不僅違揹人之常情,也會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因此,法律不宜過於苛求構成事實婚姻關係的男女必須履行上述解除婚姻關係的手續,才能與他人建立新的結婚關係。

北青網法治研究院研究員、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葉希善認爲,陳某藝無罪。

一,蘇某某和陳某藝的事實婚姻應視爲已解除。1994年夏天,陳某藝與林某某同居並生子,並且林某某視蘇某某和陳某藝的兒女爲己出,照顧有加,時間長達二十多年,可以確定蘇某某對陳某藝與林某某的關係應該知情,但其未提出反對。此時應該視爲蘇某某同意了原來的自己與陳某藝的事實婚姻已解除。

二,在前述前提下,陳某藝在2019年和苟某登記結婚時,按常理也是應該理解爲1993年或1994年就已經解除了自己與蘇某某的事實婚姻關係,因此其在主觀上缺乏重婚的故意,從這個角度講也不構成重婚罪。

作者:鄭賀瑩

綜合自央廣網、瀋陽日報等

責任編輯:王怡萱(EN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