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總成黨產會新獵物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黨產會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於9月22日宣佈作成處分認定中華救助總會(以下稱救總)爲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惟觀諸處分所載的認定事實理由,則有許多明顯的違法瑕疵

首先,黨產會在今年8月才發佈新派聘新一屆的人事名單,其中有數名委員新上任,而新上任的黨產會委員並未參與先前有關救總的聽證程序,惟黨產會竟然能逕作成行政處分,其違法情節就好比「未參與審判法官卻參與判決」一樣的荒唐,也明顯牴觸司法院大法官在多號解釋中一再宣示的行政正當程序原則

其次,黨產會在109年9月9日通知救總閱覽調查內容陳述意見,經救總閱覽後,於9月18日提出陳述意見書,惟黨產會竟在短短4天之內(扣除假日僅有2天)即作出行政處分,不禁令人高度懷疑黨產會早已心有定見。

再者,黨產會認定救總在國民黨中央黨部召開籌備會,因此認定國民黨曾實質控制救總的人事云云,此說如果可採,則以本人親自參與並擔任理事社團法人國際刑事學會臺灣分會」,也曾在司法院與高等法院召開過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豈非該學會也因此是被司法院或高等法院實質控制人事,而成爲司法院或高等法院的附隨組織?

黨產會另又認定救總「實際上是國民黨以內定會員(發起人)名單的方式,由內定的會員選舉出國民黨中央同意的理監事…近40年間…等同未開放本國人成爲會員,近似於封閉型團體」云云。惟所謂「內定」之說,純屬黨產會憑空臆測而毫無事證支持,且救總不僅有開放國際救濟組織與國際人士成爲會員,尚有開放「宗教慈善團體」入會,至民國47年救總的「與會人數420餘人,包括民、青兩黨教會慈善團體與各界熱心人士等」,凡此均可見黨產會處分書附表1之3、1之6的記載認定。

況且,一般民間社團大多會以章程規定新會員入會必須經理事會審覈同意,這是爲了確保社團順利運作合理方式,例如臺灣刑事法學會與臺灣法學會都有類似的規定,與社團封不封閉無關,更不能因此作爲人事是否遭實質控制的憑據。惟黨產會竟不惜指鹿爲馬,更明顯欠缺常識,而以此宣稱救總近似於封閉型的團體、人事遭實質控制云云,如此自相矛盾而不知所云的認定,令人瞠目結舌。

至於救總究竟是如何以「不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的實質控制?遍觀處分書全文,竟只有短短几行的文字堆疊,並無任何論理或引證出處,如此粗糙浮濫的程度,坦白講,筆者也已見怪不怪了!(作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