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政爭你不知道的法學問題

劉軒

很多親馬評論者,一在的主張王金平先生涉及所謂的「非法司法遊說」,身爲一個智庫分析師,我想請問的是,就特偵組的所爲證據,可以構成所謂「非法司法遊說」?

先檢是所謂的「非法司法遊說」的要點

1、以職務壓力給予司法判決機關影響判決。

2、必須要有一定的直接證據證實案件是受到壓力脅迫下而做出的違反法律基本慣例法意的判決。

3、案件本身就違反法律,而必須要「非法司法遊說」的非法方式來獲得法律解套

我們現在回頭檢視馬先生與特偵組所謂的說法與柯黨鞭的案件。

1、柯黨鞭的全民電通案本身借款債權從未消失,只是單純的債權轉移問題,檢視判決結論,這並不符合狹隘與廣義的非法侵佔罪問題,所以只要在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所。依照法律去做解釋,柯黨鞭的背信與侵佔罪並無成立的狀況,在無罪。

所以結論是,柯黨鞭有必要關說嗎?(缺乏實質犯意)

只要稍微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這毋須關說。

2、從特偵組對於柯大黨鞭的監聽公佈文字檔,簡單說所謂的「非法司法遊說」的部分,這只是一個國會議長對於國會再也最大黨鞭的瞭解,所以這可以作爲國會議長的「非法司法遊說」證據?

3、同樣的我想請問,如果王金平院長真的涉及所謂的「非法司法遊說」:爲什麼特偵組不將王金平送交司法單位,而要在第一時間先移交監察院

公法區分的認定中我們先來檢討一下,特偵組的行爲:

1、特偵組是司法單位與否?(簡單說在各國法律中幾乎沒有特偵組的相關案例),所以我們先假設特偵組真的是司法單位?

2、爲什麼特偵組會將這樣的刑事案件提供給總統府:而不直接提供給予司法機關調查?

3、所以我可以做出第一個假設就是,特偵組本身就是一個特務機構而非司法機構,所以特偵組纔會將監聽內容第一時間提供給予總統府而非司法機構與司法裁判所。

4、爲什麼總統可以單就特偵組薄弱到極端的部成立理由。而針對這個案件卻有司法判決權?

5、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間接得到第二個假設,結論就是「對於在野黨鞭電話監聽是總統直接破壞憲政體制直接受意」?

否則特別偵查組沒有必要在第一時間就直接向總統報告,並移送監察院而不疑交法院

6、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中,總統並無司法裁判權:總統只有頒佈特赦權,如果總統也突然冒出了只有司法裁判所纔有的「案件判決權」?那我們是不是可以做出第三假設就是,在目前所有證據都是成立的狀況,我們可以做出第三個合法推論,就是「總統有意破壞憲政體制,利用特偵組做情報蒐集」。

若這個假設是成立的,這就延伸出另一個問題就是總統是否涉及「叛國罪」?

Article 265 of the Swiss Criminal Code prohibits high treason hisoas follows(依照瑞士聯邦刑法265條款):removing the constitutional authorities of the state from office or making them unable to exercise their authority(刪除憲法與扭曲憲法導致人民權利受損)。

而要非法提供給予行政權主導機關與總統?

所以這個案件中,白癡都看得出來這是一個扭曲司法特務機關演的一場爛戲,不是嗎?

所以我不懂那些主張王金平關說以及主張馬先生是在行使司法改革的人,你們真的是在維護臺灣憲政制度?

還是在支持一個涉及所謂的叛國罪,違反憲法的「叛國政治人物們?

某些主張馬英九先生處理過程有瑕疵,我想問的是「法律容許行政瑕疵嗎」?「非法司法遊說」?

同樣的法律違反既有的程序規範,這樣的行爲真的不是行使「政治迫害」?

同樣的我請問一旦總統掌控「司法與立法」,我請問這個國家不就是[Status vigilum(警察國家)]所以你們真的是在「追尋事實」?

還是你們是在營造一個權利無上無法制衡「憲政怪獸」?還是這樣的「憲政怪獸」就是你們要的?

說真的如果就立法效率而言,身爲一個智庫人員身分我會說,立法不再於效率而事再於合法性公平性,國會的公用就是在「限制政府濫權」,如果國會因爲有國家戰略一律要求審議一個具有嚴重疑慮的密室條約,而總統濫用司法來恐嚇國會,破壞憲政體制這樣的「叛國行爲」是被容許,而不要求這樣的「叛國者總統」下臺,我只能說臺灣司法將無任何的公信力

●作者劉軒,法國巴黎第一大學,現居土倫,智庫分析師。本文言論不代表《ETtoday新聞雲》 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文章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