錘子數碼債務超2000萬元,羅永浩因質押合同被判償還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羅茂林天眼查顯示,近日,北京騰信創新網絡營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羅永浩質押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案號(2020)粵0304民初57502號,審理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原告爲北京騰信創新網絡營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爲羅永浩。

該判決書顯示,原告訴稱,其與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因廣告投放等業務存在商業合作關係。2019年1月31日,雙方簽署的《債務處置協議》中錘子數碼確認共欠原告各項合作債務共計18452047.68元。羅永浩需爲原告提供與剩餘債務價值相等的股權質押擔保共計177378股,且應於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登記程序等。截至2020年6月5日,被告並未如約完成股權質押的登記程序,且未償還完畢剩餘債務,故請求判令羅永浩償還全部應付債務本金及以違約金合計金額24157300.88元等。

被告羅永浩辯稱,未與原告簽訂任何股權質押合同,也未辦理股權質押登記,股權質押不成立;雙方之間不存在質押合同關係,不存在違約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本案中被告承擔賠償範圍應以債務人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京0105民初5839號民事判決中所應承擔的債務爲前提,在其持有的錘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77378股股票價值數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裁判結果爲,被告羅永浩對錘子數碼所欠原告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以被告羅永浩持有的錘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77378股股票價值爲限等。

中國裁判文書網5月19日發佈《北京騰信創新網絡營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與羅永浩質押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全文如下:

原告:北京騰信創新網絡營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5號1號樓14層140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000801169113H。

法定代表人:田炳信

委託訴訟代理人孫穎,北京百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辛哲宇,北京百朗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羅永浩,男,朝鮮族,1972年7月9日出生,住址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1002號新聞大廈1號樓31層。

委託訴訟代理人:公緒明,山東正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騰信創新網絡營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羅永浩質押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之規定,由本院審判員李敏通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於2021年3月23日通過移動微法院平臺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孫穎和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公緒明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對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對北京騰信創新網絡營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應付債務本金18452047.68元及以上述本金爲基數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5‰標準計算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截止2020年10月19日違約金爲5705253.2元,上述金額合計爲24157300.88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原告爲實現債權所支出的全部費用。

庭審中,原告放棄律師費請求。

事實與理由:被告爲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原告與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因廣告投放等業務存在商業合作關係。2019年1月31日應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原告與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簽署了《債務處置協議》,同時與被告簽署了《確認函》,《債務處置協議》中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其共欠原告各項合作債務共計18452047.68元,協議雙方同意被告以其持有的錘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以錘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當時股票的公允價值(上一輪融資投後估值,即32.9429億)爲計算基數,爲原告提供與剩餘債務價值相等的股權質押擔保,即共計177378股,被告應於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上述股權質押的登記程序,否則債權人有權通過訴訟追繳剩餘債務。如債務人到期未根據本協議償還剩餘債務,債權人有權行使質權。同日,被告另行簽署《確認函》確認其在本協議項下義務。但是截止2020年6月5日,被告並未如約完成上述股權質押的登記程序,且未償還完畢剩餘債務。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5月20日作出了2020京0105民初5839號民事判決書,對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對原告的上述債務予以確認。原告認爲,本案所涉《債務處置協議》、《確認函》均爲協議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上述協議羅永浩本應於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上述股權質押的登記程序,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能如約完成,現被告股權質押所擔保債務已經由法院進行了司法確認,但因被告羅永浩未能辦妥股權質押登記,原告無法就案涉股權的交換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股權質押雖因未辦理質押登記而未設立,但雙方間的質權設立合同應屬有效,雙方間成立股權質押合同關係。義務人(質押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質設立登記,其未申請設立登記,導致權利人(質權人)無法就案涉股權的交換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應承擔相應違約賠償責任。故原告認爲被告羅永浩應當對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對北京騰信創新網絡營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應付債務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被告當庭答辯稱:1、雖然我方簽訂了《確認函》,但《確認函》實際上相當於一份對剩餘債務提供股權質押的意向書,我方從未與原告簽訂任何股權質押合同,也未辦理股權質押登記,股權質押不成立。2、雙方之間不存在質押合同關係,更不存在違約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31日,原告(債權人)與案外人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債務人)簽訂《債務處置協議》,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在該《債務處置協議》中確認其欠原告各項合作債務共計18552047.67元,雙方同意羅永浩(本案被告)以其持有的錘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以錘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上一輪融資的投後估值,即32.9429億)爲計算基數,爲原告提供與剩餘債務價值相等的股權質押擔保,即共計177378股。債務人應於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上述股權質押的登記程序,否則債權人仍有權通過訴訟追繳剩餘債務。如債務人到期未根據本協議償還剩餘債務,債權人有權行使質權。羅永浩另行簽署《確認函》確認其在本協議項下之義務。

同日,被告羅永浩向原告出具一份《確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