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開車撞死晨運婦人 男剛被判4年6月又因酒駕被抓!

莊男酒駕撞死晨運婦人,被判刑後又因爲酒駕被逮。(示意圖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莊姓男子去年4月1日晚間11點多,在臺北市山區天津街某KTV飲酒歡唱後,明知自己酒未退還酒駕,隔日凌晨5點36分行經板橋區篤行路2段往板林路方向時,撞死早起晨間運動的李姓婦人。新北地院依致人於死罪將他判處4年6月;在民事部分,判被告須賠償1018萬元。

判決書指出,莊男到KTV歡唱過後酒駕返家,行經板橋篤行路2段與存德街路口時,未注意交通號誌燈與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的李婦人,當場造成對方彈飛近20公尺倒地,造成李女頭部創傷並顱內出血、主動脈剝離、後腹腔出血疑似膀胱破裂、右腹壁挫傷及血腫骨盆骨折臉部右足等多處擦傷,經送醫治療後仍不治。

法官認爲,被告因爲心存僥倖,執意酒後駕駛車輛上路纔會發生車禍,造成被害人家屬蒙受痛失親人難以抹滅之創痕傷痛,且被告在同年6月14日凌晨再次發生酒駕事件,因此依致人於死罪,判處4年6月。

在民事部分,法官表示,李婦人自從85年1996年丈夫過世後,便與2女相依爲命,沒想到出門晨間運動竟然被當場撞死,因此認爲應賠2家屬各509萬370元,總共1018萬7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且所有訴訟費都由被告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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