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須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則)
張文顯
內容提要
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重在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確保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正確方向,確保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要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關鍵是把握好科學立法這個重要環節,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爲法律制度。
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穩定的治理,法治是國家治理最科學最有效的方式。新時代以來,我們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全面依法治國的突出成效推動全面深化改革向縱深發展。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深刻總結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寶貴經驗,把“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作爲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則之一。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要深刻認識和把握這一重大原則,不斷增強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行動自覺,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
爲歷史所證明、爲實踐所檢驗、爲改革所要求
縱觀人類文明史,不難發現法治與發展、法治與改革、法治與現代化具有密切關係。用明確的法律規範來調節社會生活、維護社會秩序,發揮法治在促進發展、深化改革、推進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是古今中外治國理政的共同經驗。
我們黨領導革命、建設、改革的長期實踐,充分說明法治對於改革發展穩定、對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在領導制定五四憲法時,毛澤東同志曾把憲法比喻爲“軌道”,指出:“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使全國人民感到有一條清楚的明確的和正確的道路可走”。對於如何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納入法治軌道,我們黨領導人民進行了不懈探索。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把法治作爲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改革,先後五次修改現行憲法,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根本法律依據;不斷完善以憲法爲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編纂民法典,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推動生產關係和生產力、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國家治理和社會發展更好相適應。立足推進和拓展中國式現代化的實踐探索,總結人類歷史上各種文明治亂興衰的經驗教訓,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法治興則國家興,法治衰則國家亂”“制度穩則國家穩,制度強則國家強”等重要論斷,強調“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要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科學指引下,我們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法治有效引導、推動、規範、保障全面深化改革,許多領域實現歷史性變革、系統性重塑、整體性重構,推動我國邁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徵程。
歷史和現實啓示我們,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相互促進、相輔相成。新徵程上,只有繼續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沿着法治軌道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才能把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爲治理效能。實現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聚焦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聚焦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聚焦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質、聚焦建設美麗中國、聚焦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聚焦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長期執政能力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都需要法治提供規則指引和制度保障。我們要深刻認識把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作爲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原則的戰略意義,準確把握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的科學內涵和實踐要求,深化立法領域改革,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加強涉外法治建設,以全面依法治國推動全面深化改革向廣度和深度進軍。
重在更好發揮法治的保障作用
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改革越深入、中國式現代化越向前推進,遇到的阻力和壓力就會越大,需要防範化解的風險就會越複雜,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就越重要、越迫切。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要堅持法治和改革同向發力、同步推進、相互促進,重在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
爲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始終堅持正確方向提供支撐。方向決定前途,道路決定命運。改革的方向是一個根本性問題。確保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正確方向,是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保障作用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的改革開放是有方向、有立場、有原則的。我們當然要高舉改革旗幟,但我們的改革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不斷前進的改革,既不走封閉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幟的邪路”“該改的、能改的我們堅決改,不該改的、不能改的堅決不改”。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繼續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指明瞭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正確方向。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這裡的“法治”不是別的什麼“法治”,而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這三個方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核心要義。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軌道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就要爲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築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積法治之勢,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確保各項改革措施不走偏、不走樣、不變形,始終朝着正確方向不斷拓展和深化。
爲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提供保障。軌道不僅支撐腳下,而且延伸遠方。確保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是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是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保障作用的鮮明體現。這就要求把堅持全面依法治國貫徹到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各方面全過程,體現到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各領域各環節,實現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以法治引領改革方向、以法治規範改革進程、以法治化解改革風險、以法治鞏固和擴大改革成果,不斷增強改革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我們要深刻認識到,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對法治的需求,不是一時一地的、個別的,而是全方位全過程全局性的。圍繞築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創新重要制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諸如“健全基層民主制度”“完善收入分配製度”“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強化國家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等300多項改革舉措,大多包括建立制度、機制等方面的內容,都需要通過制定規則、厲行法治來落實。確保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就要系統性迴應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需求,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切實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
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須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最終落點是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爲法律制度。一般而言,改革是“破”、法治是“立”,如何才能做到二者相統一?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科學立法是處理改革和法治關係的重要環節。”正確處理改革和法治的辯證關係,實現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在改革與法治相統一中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關鍵是把握好科學立法這個重要環節,實現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
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要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尊嚴、權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以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爲着力點,做到破立並舉、先立後破。這就要求立法主動適應改革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時,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把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規列爲立法重點和優先項目,對涉及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律抓緊制定、及時修改;在立法時充分體現改革的方向、原則和要求,對與改革方案相牴觸、已不適應改革要求的現行法律法規進行清理,及時修改或廢止,不讓某些過時的法律法規或其個別條款成爲改革的“絆馬索”;對於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重大改革舉措,可能突破現行法律規定的,必須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既不能隨意突破法律紅線,也不能簡單以現行法律沒有依據爲由遲滯改革。
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爲法律制度。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向前推進一步,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每一次成功的改革都是一次成功的制度創新,改革成果來之不易,改革經驗值得總結。要堅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爲法律制度爲發力點,使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律化,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不斷凝聚黨治國理政的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始終成爲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穩定最可靠的保障。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對立法質量提出更高要求。當前,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爲法律制度,要更加註重立良法,不斷提高立法質量,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要從立法供給側入手,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注重運用法治威力鞏固和拓展改革成果,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用法律形式予以確認,使之成爲必須普遍遵循的行爲規範。深化法治領域改革,協同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改革,把法治信仰、法治權威、法治效用貫穿和體現到改革的全部實踐中。
(作者爲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學術委員會主任)
《 人民日報 》( 2024年08月09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