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所得該怎麼算?《當代法律》辦論壇探討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林書楷教授表示,從沒收的性質來看,沒收應該是懲罰,刑法纔會規定過苛條款來調節,現行法院實務上將沒收界定爲不當得利的衡平,同時適用過苛條款來調節,本身是一種矛盾。而爲避免沒收新制被論爲違憲,沒收應作合憲性限縮解釋,沒收應僅限於犯罪所得利益沒收,犯罪行爲支出成本沒收,並不合理。
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志泓表示,刑法未明確規定犯罪所得沒收該如何計算,且考量犯罪所得沒收的救濟管道有限,我國實務就犯罪所得沒收於法理上就是否扣除成本的認定,恐有侵害行爲人或第三人固有財產的疑慮。陳志泓引用楊惠欽大法官等協同意見書:「審判實務在個案審判上,應更重視過苛條款之規定,俾使該規定能確實發揮功能」,建議司法界應積極適用過苛條款。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張明偉教授表示,沒收範圍如果太廣泛,將有過苛疑慮,可參考美國憲法第8條修正案規定,要求法律規定,不得有過重的保釋金,不得課以過高的罰款,不得施予殘酷的、逾常的刑罰。因此,參考美國憲法第8條修正案規定揭櫫的法理,於犯罪所得沒收計算時,沒收範圍應有所限縮。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謝煜偉教授參考最高法院111年度臺上字第4003號判決,在犯罪所得沒收計算時,最高法院指出若將該交易所得全數沒收,於一般交易習慣、經驗及通念上,認有牴觸過度禁止原則,即可適用過苛條款來扣除成本。
但該最高法院判決在沒收第三人財產,判斷有無過苛條款適用時,只用到「爲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這一個法定減免事由,實際上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還有「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這三個過苛條款事由。謝煜偉認爲,應運用合憲性判斷精神,大幅放寬過苛條款適用,就算中性成本扣除不用過苛條款,在後階段也可適用過苛條款「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等法定減免事由,避免沒收新制有被論爲違憲的疑慮。另一位與談人林坤賢律師也指出,法院在中興電及臺中市黎明重劃區案件適用,應思考積極適用過苛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