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產險業不當殺價競爭最重罰600萬、換精算人員

產險業者殺價競爭,未來最重可罰600萬、撤換精算人員。(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依旻/臺北報導

鑑於產險業有不當殺價競爭的狀況金管會今(14)日表示,希望將既有機制法制化」,強化公司自律管理,將修法「保險商品銷售程序作業準則」,未來依情節輕重,最重可處600萬元罰金,以及撤換精算人員。

金管會今日宣佈,爲強化財產保險商品的費率檢測機制,以確保保險商品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公平性,擬在「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4條增訂2款產險業的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應檢視的事項,如有要調整的必要,應由總經理核可,並提報最近一次董(理)事會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王麗惠表示,修法是因爲發現殺價競爭,目前各產險公司實務雖然每半年都會召開商品小組會議,去檢討已銷售的商品;但過往都是金管會提醒,現在等於是把產險公司日常就有在做的「法制化」,讓小組成員自律管理的力道更強。

王麗惠強調,未來法制化後,違法就依情節輕重懲處,最高可處600萬元罰金,除了罰金,最重也會撤換精算人員,不過有重大違失,纔會有這問題整體來說,公司商品管理小組的成員自律管理若沒做好,就罰公司;如果是精算人員的問題就另外究責,一切還是會滾動式檢討。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修法重點如下:

第一、財產保險業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應就未通過費率檢測的任何汽車火災保險商品,確實檢視費率檢測調整計劃等執行情形,且費率調整期間不得逾5年。

第二、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應檢視財產保險商品經驗統計資料的建立情形,以及相關費率依實際經驗統計檢討調整等執行情形。

金管會強調,產險市場發展自費率自由化後,各公司得運用精算技術自行釐定費率,但仍應依保險商品的經驗損失確實反映成本,以符合定價原則,並須在商品銷售後依實際損失經驗適時檢討調整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