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行爲不檢終身不聘 大法官:違憲!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大法官會議27日作出702號解釋,認爲《教師法》第14條第3項有關老師行爲不檢有損師道、必須終身不得再任教職的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宣告這項法條違憲教育部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

公立高中已婚吳姓男老師,3年前遭控與女大生髮生性行爲,事後他被以「行爲不檢有損師道」解聘,並終身不得再任教職;吳提請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天作成解釋。大法官會議認爲,教師在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論文抄襲等行爲,校方依法以「行爲不檢有損師道」爲由,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是爲了維護學生良好受教權,沒有牴觸憲法精神

不過,上述「行爲不檢、不得聘任條款」,形同讓犯過錯的教師終身不得再擔任教職,未考慮當事人可能改正,也未訂定再予聘任的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已過度限制憲法保障民衆工作權,並違反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在一年內檢討修正,若逾期未完成,該法條即失效。

至於「狼師」性侵、猥褻學生的案件,經判刑確定不得再任教職部分,由於《教師法》另有明文規範,不在此次釋憲案的解釋範圍

吳姓老師原任教於北部某高中,他曾在體育場公開向女友浪漫求婚,但婚後兩個月就和指導營隊的女大學生髮生性關係,導致女生懷孕、墮胎,校方以「行爲不檢,有損師道」爲由不續聘,依教師法規定,沒有學校可以再聘他。

吳男說,當初聲請釋憲是律師主動提起,即使大法官作出702號解釋,只是提醒外界他當初犯下的錯,對他只有傷害,「還有學校或家長信任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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