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書

股票簡稱:通用股份 股票代碼:601500

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東港鎮港下)

特別提示

公司股票將於2016年9月1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資者應充分了解股票市場風險及本公司披露的風險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風“炒新”,應當審慎決策、理性投資。

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一、重要提示

江蘇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用科技”、“通用股份”、“發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上市公告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諾上市公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上海證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機關對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公司的任何保證。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查閱刊載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說明書書全文。

二、股份鎖定承諾

1、本公司控股股東紅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豆集團”或“控股股東”)承諾:

“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自通用科技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也不由通用科技回購該部分股份。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所持通用科技的股份在上述承諾期限屆滿後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通用科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後6個月內如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通用科技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若通用科技股票期間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價格將進行除權除息相應調整。”

2、本公司其他股東無錫紅豆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豆國際投資”)承諾:

“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所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自通用科技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也不由通用科技回購該部分股份。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所持通用科技的股份在上述承諾期限屆滿後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通用科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後6個月內如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通用科技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若通用科技股票期間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價格將進行除權除息相應調整。”

三、上市後三年內公司股價低於每股資產時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

根據2014年2月28日召開的公司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如果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並上市後三年內股價出現低於每股淨資產(指公司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合併資產負債表中歸屬於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爲準,如最近一期審計基準日後,因利潤分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增發、配股等導致淨資產或股份總數出現變化的,每股淨資產將相應調整,下同)的情況時,公司將啓動以下穩定股價預案:

“1、啓動和終止股價穩定措施條件

(1)啓動條件:當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每股淨資產時,董事會應當要求公司控股股東、董事(獨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級管理人員提交其穩定股價的具體方案,於5日內召開董事會審議穩定股價方案,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確定。

(2)終止條件:在上述第(1)項穩定股價具體方案的實施期間內,發生下列事項之一,則終止相關主體穩定股價措施的實施:①如公司股票連續10個交易日收盤價高於每股淨資產時,將終止實施股價穩定措施;②繼續回購或增持公司股份將導致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③相關主體本年度用於股份回購或增持的資金限額已經用盡。

2、股價穩定的措施

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穩定股價方案包括但不限於:(1)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購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

在穩定股價具體方案確定後,首先由控股股東執行其穩定股價措施;在控股股東穩定股價措施執行完畢後未能觸發股價穩定措施的第(1)項終止條件,公司開始執行其穩定股價措施;在公司穩定股價措施執行完畢後未能觸發股價穩定措施的第(1)項終止條件,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開始執行其股價穩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東、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股價穩定措施如下:

(1)控股股東穩定股價的措施

控股股東於股東大會召開5日內,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價格不高於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增持金額每年度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控股股東實施股份增持方案時,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義務

控股股東本年度用於股份增持的資金限額用盡或因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不能繼續增持後,應及時告知公司董事會實施情況並由董事會進行披露。

(2)公司穩定股價的措施

若控股股東本年度用於股份增持的資金限額用盡或因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不能繼續增持後,仍未觸發股價穩定措施的第(1)項終止條件,公司開始執行股價穩定措施。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同意,公司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票,回購價格不高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回購金額每年度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董事會應當結合公司當時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合理確定股份回購的資金總額。

公司實施股份回購方案時,應當履行債權人通知及公告及其他法定減資程序,並根據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義務。

公司本年度用於股份回購的資金限額用盡或因相關法律限制不能繼續進行增持後,應及時告知公司董事會實施情況並由董事會進行披露。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穩定股價的措施

若公司本年度用於股份回購的資金限額用盡或因相關法律限制不能繼續進行增持後,仍未觸發股價穩定措施的第(1)項終止條件,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開始執行股價穩定措施。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價格不高於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增持金額每年度不超過本人上一年年度或當年年度(如當年入職)的稅後工資薪酬收入總數的四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股份增持方案時,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義務。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的穩定股價義務,不因其職務變更、離職等情形變更。在本預案通過股東大會審議後新聘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同樣應承擔本預案規定的穩定股價義務。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本年度用於股份增持的資金限額用盡或因相關法律限制不能繼續進行增持後,應及時告知公司董事會實施情況並由董事會進行披露。

3、股價穩定的約束措施

若公司未能按時履行其股價穩定措施,則將在股東大會及證券監管部門指定報刊上公開就未履行穩定股價方案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投資者道歉。

若公司控股股東未能按時履行其股價穩定措施,則公司有權扣留應付公司控股股東的現金分紅(但每年度扣留的分紅金額最多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同時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將不得轉讓,直至公司控股股東履行其增持義務。

若公司董事及高管未能履行其股價穩定措施,則公司有權扣留應付該等人員的薪酬款(但每年度扣留的薪酬款最多不超過該等人員上一年年度或當年年度(如當年入職)的稅後工資薪酬收入總數的四分之一),同時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將不得轉讓,直至相關人員履行其增持義務。”

公司、公司控股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已根據上述股價穩定預案,分別出具股價穩定的承諾函。

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承諾

1、控股股東紅豆集團關於招股說明書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承諾

紅豆集團承諾,如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髮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如紅豆集團對上述違法事實並無異議或經過行政複議、司法途徑等最終認定存在上述違法事實後,紅豆集團將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包括紅豆集團通過無錫紅豆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間接持有的通用科技限售股份)。在有關部門對於上述違法事實作出認定或處罰決定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紅豆集團將制定並公告股份回購方案,回購價格應按發行價格加上股票發行日至回購日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或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價格。若公司股票期間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價格將進行除權除息相應調整。

如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如投資者發現上述情形,有權啓動向紅豆集團提出索賠要求或提起民事訴訟等救濟途徑,紅豆集團對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事實及賠償範圍等無異議,或經過民事訴訟生效判決認定該違法事實及賠償範圍後,紅豆集團應於30日內安排向投資者進行賠償。

爲明確上述承諾的約束措施,紅豆集團同意以回購義務或賠償義務發生當年及以後年度的持有通用科技股份所享有的股息分紅優先用於償付上述購回款項及賠償義務。

2、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關於招股說明書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承諾

實際控制人周耀庭周海江劉連紅周鳴江、周海燕顧萃承諾,如公司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如投資者發現上述情形,有權向公司及本人提出索賠要求或提起民事訴訟,經過民事訴訟生效判決認定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事實及賠償範圍或本人對該違法事實及賠償範圍等確認無異議後,本人將於30日內安排向投資者進行賠償。

爲明確上述承諾的約束措施,周耀庭、周海江、劉連紅、周鳴江、周海燕及顧萃同意以其應收紅豆集團的股息紅利優先用於賠償投資者損失。

3、發行人關於招股說明書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承諾

發行人承諾,如公司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髮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並對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的損失予以賠償,具體如下:

如公司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髮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可能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如公司對上述違法事實並無異議或經過行政複議、司法途徑等最終認定存在上述違法事實後,公司將依法安排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在有關部門對於上述違法事實作出認定或處罰決定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公司將制定並向公司股東大會提交股份回購方案,回購價格應按發行價格加上股票發行日至回購日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或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價格。若公司股票期間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價格將進行除權除息相應調整。

如公司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如投資者發現上述情形,有權啓動向公司提出索賠要求或提起民事訴訟等救濟途徑,公司對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事實及賠償範圍等無異議,或經過民事訴訟生效判決認定該違法事實及賠償範圍後,公司應於30日內安排向投資者進行賠償。

爲明確上述承諾的約束措施,公司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內資金將在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後優先用於償付上述回購資金及支付賠償金額。

4、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招股說明書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承諾

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承諾如下:

如公司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如投資者發現上述情形,有權向公司及本人提出索賠要求或提起民事訴訟,經過民事訴訟生效判決認定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事實及賠償範圍或本人對該違法事實及賠償範圍等確認無異議後,本人將於30日內安排向投資者進行賠償。

爲明確上述承諾的約束措施,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同意以當年應收通用科技、紅豆集團的工資薪酬或應收紅豆集團股息紅利優先用於賠償投資者損失。

5、本次發行相關中介機構關於出具文件真實性的承諾

保薦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諾:“因本公司爲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發行人律師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承諾:“若因金杜爲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且上述相關事實經司法機關生效判決認定後,金杜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依法賠償投資者因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所載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發行人會計師江蘇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承諾:“江蘇公證天業出具了發行人審計報告、內部控制鑑證報告及其他審覈報告和專項說明等文件,如江蘇公證天業出具的上述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五、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

紅豆集團爲公司控股股東,其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如下:

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通過紅豆國際投資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通過紅豆國際投資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發行人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後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其直接或通過紅豆國際投資間接持有發行人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

自上述承諾的股份鎖定期屆滿後兩年內,紅豆集團減持發行人股份時,每12個月內減持股份數量不超過發行人屆時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並將遵守以下條件:

(1)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格,若發行人股票期間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減持價格將進行除權除息相應調整;

(2)減持發行人股份符合相關規定且不違反紅豆集團作出的公開承諾。

(3)遵守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時須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的要求。

六、填補即期回報、增強持續回報能力的措施及承諾

爲儘量減少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的不利影響,公司制定了關於填補即期回報、增強持續回報能力的相關措施,具體措施包括:

1、針對運營風險及時制定應對措施

在經營發展過程中,公司面臨着市場競爭日益加劇、原材料價格波動、營銷渠道不足等方面的主要風險,爲此,公司及時制定下列應對措施:

(1)產品差異化競爭

公司各業務板塊將以市場爲導向,按產品的不同屬性深入理解顧客需求,準確把握產品定位和技術發展趨勢,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取差異化優勢,具體包括:鞏固短途工礦型輪胎產品市場佔有率,打造全球輪胎行業標杆;加強無內胎輪胎產品的研發和生產,力爭在產品的低滾動阻力技術、低噪音技術方面取得突破,未來進入城市公交、豪華大巴等細分市場;進一步完善農用胎和叉車胎的產品規格,開發磨耗低、牽引力好、抓地力高的新產品,打造優質品牌。

(2)及時調整營銷和採購策略

天然膠價格波動會導致公司成本控制壓力加大,從而影響公司的毛利率水平。爲應對相關風險,一方面,公司將密切關注產品價格波動趨勢,及時制定並調整銷售策略,增加高毛利產品的營銷力度;另一方面,公司還將密切關注主要原材料價格走勢,及時調整原材料採購計劃及產品生產結構,降低綜合採購成本。

(3)加大市場營銷力度

替換市場方面,以品牌建設爲基礎,通過提升渠道和經銷商的團隊管理和市場運作水平,擴大市場銷售份額;配套市場方面,通過進一步加強與知名汽車製造商的合作,建立和完善終端售後服務網絡,增加大客戶數量;出口市場方面,通過產品定製及服務吸引客戶、產品策劃引導客戶,提高銷售收入。

(4)持續推進產品研發

公司將不斷加強技術研發團隊建設,深化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及高等院校的合作,提高全過程自主研發能力,促進公司成爲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打造國內領先的技術研發中心。產品開發方面,公司將進一步加強基礎技術研究,加強在全鋼子午胎領域,尤其是高性能全鋼載重子午胎如中長途無內胎、短途工礦型輪胎的產品研發,以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產品的研發爲目標,助推公司整體研發水平和技術實力的進一步提升。

2、不斷提高日常經營效率

總體來看,公司經營效率較高、盈利能力較強,爲持續降低運營成本、提升經營業績,公司將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1)繼續加強內部控制管理

目前公司已建立了一整套內部控制制度,涵蓋內部控制基本制度、授權批准體系、內控標準、預算制度、財務制度、審計制度、業務制度、人事管理、行政管理、信息管理制度等內容。未來,公司將繼續修訂、完善內部控制相關制度,並設立相關內控監管部門,確保內控制度持續有效實施。

(2)持續提高存貨、應收賬款等資產的週轉率水平

公司將根據原材料和主營產品的價格走勢制定更爲精確合理的採購和生產計劃,提高存貨週轉率,並通過建立經銷商數據庫,加強對經銷商的信用管理,在給予優質經銷商一定信用政策的同時保證應收賬款的按時回收,進一步提高應收賬款週轉率。

(3)強化資金管理制度

目前,公司已建立了包括《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貨幣資金管理制度》、《成本費用管理制度》等在內的多項資金管理制度,對公司資金的管理和審批方式、權限進行明確約定,未來公司將繼續強化資金管理理念、完善各項資金管理制度、組織各部門員工認真學習相關內容,並對違反制度的員工予以適當的處罰,確保各項資金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實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4)完善各級員工激勵機制

公司將建立完善的全員績效考覈體系,實行有競爭力的薪酬激勵政策,針對高級管理人員、生產人員、銷售人員等不同類型員工的工作特點,制定差異化考覈機制,並建立競爭上崗文化,從提高公司每一個員工的工作效率着手,達到降低日常運營成本、提升日常經營業績的目標。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作出如下承諾:

(1)承諾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採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2)承諾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消費行爲進行約束;

(3)承諾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承諾由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5)承諾擬公佈的公司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七、股利分配政策

1、本次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安排

經2014年2月28日召開的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2015年3月9日召開的2014年年度股東大會及2016年2月25日召開的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批准,若公司本次股票發行成功,發行前的滾存未分配利潤全部由公司股票發行後的新老股東依股權比例共享。

2、本次發行上市後的股利分配政策

(1)發行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據2014年2月28日召開的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議案,本次發行後,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的具體內容如下:

①公司可以採取現金、股票或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潤分配中,現金分紅優於股票股利。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應當採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原則上每年度進行一次現金分紅,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盈利情況及資金需求情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分紅。

②公司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參照下列情形的區分原則,並按照本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a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80%;

b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40%;

c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20%。

③現金分紅條件爲:a公司該年度實現的可分配利潤(即公司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的稅後利潤)爲正值;b審計機構對公司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c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事項(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除外)發生。

重大投資計劃或者重大現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a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者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且超過5,000萬元;

b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者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在上述條件同時滿足時,公司應採取現金方式分配利潤。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潤可留待以後年度進行分配,並用於保證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和支持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具體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有關規定擬定,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公司根據累計可供分配利潤、公積金及現金流狀況,在保證足額現金分紅及公司股本規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採用發放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擬定,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在上述條件未能同時滿足時,公司可在相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允許的範圍內根據公司的正常營運現金及發展要求選擇採取現金分紅或其他分紅方式。

④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本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以及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的現金分紅具體方案。確有必要對公司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滿足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經過詳細論證後,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⑤股票股利的發放條件:

a公司未分配利潤爲正且當期可供分配利潤爲正;

b董事會認爲公司具有成長性、每股淨資產的攤薄、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等真實合理因素且已在公開披露文件中對相關因素的合理性進行必要分析或說明,且發放股票股利有利於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

c本次利潤分配中已經按照本章程及有關規定保證了足額的現金分紅。

⑥如股東發生違規佔用公司資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潤時,先從該股東應分配的現金紅利中扣減其佔用的資金。

(2)上市後三年股利分配計劃

爲進一步明確本次發行後對公司股東股利分紅的回報,細化《公司章程(草案)》中關於股利分配的相關條款,經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公司制定了《江蘇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後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

通用股份上市後未來三年,公司當年度實現盈利,在依法提取公積金後進行現金分紅。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並且公司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該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八、審計報告日後主要經營狀況及2016年1-9月業績預測

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至本上市公告書籤署日期間,公司經營情況穩定,經營模式未發生重大變化;公司的研發、生產及銷售等人員均保持穩定,不存在對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主要原材料的採購規模及採購價格,主要產品的生產、銷售規模及銷售價格,主要客戶及供應商的構成,稅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等方面未發生重大變化。

基於2016年度已實現的經營業績、已簽訂訂單等情況,並考慮近期宏觀經濟形勢,預計公司2016年1-9月營業收入較上年同期變動幅度爲-5%至5%,約爲219,793萬元至242,929萬元;淨利潤較上年同期變動幅度爲-5%至5%,約爲12,111萬元至13,386萬元。

九、如無特別說明,本上市公告書中的簡稱或名詞的釋義與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的釋義相同

第二節 股票上市情況

一、本上市公告書系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編制而成,旨在向投資者說明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況。

二、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簡稱“本次發行”)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6〕1887號”文覈准。本次發行採用網下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詢價配售與網上向持有上海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會公衆投資者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經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決定書[2016]237號”文批准。證券簡稱“通用股份”,股票代碼“601500”。本次發行的174,919,085股社會公衆股將於2016年9月19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況

1、上市地點:上海證券交易所

2、上市時間:2016年9月19日

3、股票簡稱:通用股份

4、股票代碼:601500

5、本次公開發行後的總股本:726,919,085股

6、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數量:174,919,085股

7、本次上市的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的股票數量:網下最終發行數量爲17,491,085股,佔本次發行總量的9.9995%;網上最終發行數量爲157,428,000股,佔本次發行總量的90.0005%,本次合計上市的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的股票數量爲174,919,085股。

8、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發行前股東對所持股份自願鎖定的承諾:

(1)本公司控股股東紅豆集團承諾:

“本集團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自通用科技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也不由通用科技回購該部分股份。其直接或間接所持通用科技的股份在上述承諾期限屆滿後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通用科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後6個月內如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其直接或間接持有通用科技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若通用科技股票期間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價格將進行除權除息相應調整。”

(2)本公司其他股東無錫紅豆國際承諾:“自通用科技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也不由通用科技回購該部分股份。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所持通用科技的股份在上述承諾期限屆滿後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通用科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後6個月內如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通用科技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若通用科技股票期間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價格將進行除權除息相應調整。”

(3)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周耀庭、周海江、周鳴江、周海燕、顧萃、劉連紅承諾:“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自通用科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也不由通用科技回購該部分股份。本人在通用科技上市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在上述承諾期限屆滿後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通用科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後6個月內如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上述直接或間接持有通用科技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若通用科技股票期間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價格將進行除權除息相應調整。除上述承諾外,發行人董事長顧萃承諾:本人擔任通用科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

(4)發行人董事、高管劉宏彪、蔣雄偉、王曉軍承諾:“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自通用科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也不由通用科技回購該部分股份;本人擔任通用科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本人在通用科技上市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在上述承諾期限屆滿後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通用科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後6個月內如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上述直接或間接持有通用科技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若通用科技股票期間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價格將進行除權除息相應調整。”

(5)發行人監事虞秀鳳、顧建清承諾:“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自通用科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也不由通用科技回購該部分股份;本人擔任通用科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

9、股票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薦機構: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節 發行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

一、公司基本情況

1、中文名稱:江蘇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JIANGSU GENERAL SCIENCE TECHNOLOGY CO.,LTD

中文簡稱:通用股份

2、法定代表人:顧萃

3、成立日期:2002年8月19日

4、註冊資本:(本次發行前)55,200萬元

5、住所:無錫市錫山區東港鎮港下

6、經營範圍:輪胎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橡膠製品、車輛內外胎及氣門咀的製造、銷售;簾子布、子扣布的製造、加工與銷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企業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上述經營範圍涉及專項審批的經批准後方可經營)

7、主營業務:全鋼子午胎、斜交胎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8、所屬行業:公司屬於橡膠和塑料製品業

9、聯繫電話:0510-66866165

10、傳真號碼:0510-66866165

11、互聯網網址:http://www.ty-tyre.com/

12、電子信箱:jstongyong@ty-tyre.com

13、董事會秘書:卞亞波

1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

本公司本屆董事會由7名成員組成,其中獨立董事3名。

(2)監事

本公司監事會由5名成員組成,其中股東代表監事3名,職工代表監事2名。

(3)高級管理人員

本公司共有高級管理人員5名。

15、本次發行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發行人股票的情況如下:

本公司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不存在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況。

二、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

1、控股股東

本公司的控股股東爲紅豆集團。

紅豆集團成立於1992年6月13日,經營範圍包括:利用自有資金對外投資及管理(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限制的領域除外);服裝、針紡織品、鞋帽、皮革、毛皮製品的製造、設計、技術諮詢;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但國家限定企業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紅豆杉盆景、苗木的種植、銷售。(上述經營範圍涉及專項審批的經批准後方可經營,涉及許可經營的憑有效許可證經營。)

紅豆集團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主要以自有資金從事對外投資及管理業務。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籤署日,其股權結構如下:

紅豆集團的註冊資金爲109,500.00萬元,註冊地址爲無錫市錫山區東港鎮港下興港路,法定代表人爲周耀庭。

2、實際控制人

公司實際控制人爲周耀庭、周海江、周鳴江、周海燕、顧萃、劉連紅。其中,周海江、周鳴江、周海燕爲周耀庭子女,顧萃爲周海燕配偶,劉連紅爲周海江配偶。周耀庭、周海江、周鳴江、周海燕、顧萃、劉連紅合計直接持有本公司控股股東紅豆集團75.09%的股權。

三、股本結構及前十名股東情況

1、本次發行前後的股本結構變動情況

本次發行前,本公司總股本爲552,000,000股,本次發行股數爲174,919,085股,本次發行前後本公司的股本結構如下:

注:本次發行前本公司股東所持股份的鎖定期限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2、本次發行後、上市前前十大股東持股情況

本次發行後、上市前的股東戶數爲143,359名,其中前10大股東情況如下:

第四節 股票發行情況

一、發行數量:174,919,085股

二、發行價格:4.92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

四、發行方式:本次發行採用網下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詢價配售與網上向持有上海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會公衆投資者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網下最終發行數量爲17,491,085股,佔本次發行總量的9.9995%;網上最終發行數量爲157,428,000股,佔本次發行總量90.0005%。本次發行網下投資者棄購57,021股,網上投資者棄購389,517股,合計446,538股,由主承銷商包銷。

五、募集資金總額及註冊會計師對資金到位的驗證情況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爲860,601,898.20元。江蘇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於2016年9月9日對本次發行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並出具了蘇公W[2016]B150號驗資報告。

六、發行費用總額及明細構成、每股發行費用

1、保薦承銷費用40,220,000元、審計費用5,000,000元、律師費用3,500,000元、信息披露費用3,900,000元、發行手續費1,212,600元。

2、本次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每股發行費用爲0.31元(按本次發行費用總額除以發行股數計算)。

七、本次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募集資金淨額:806,769,298.20元。

八、發行後每股淨資產:3.30元(按本公司2015年12月31日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權益和本次募集資金淨額之和除以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九、發行後每股收益:0.21元(按2015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淨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第五節 財務會計資料

江蘇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的財務報表進行了審計,並出具了蘇公W[2016]A1010號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相關財務數據已在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中詳細披露,投資者欲瞭解相關情況請詳細閱讀招股說明書。公司上市後將不再另行披露2016年半年度報告,敬請投資者注意。

基於2016年度已實現的經營業績、已簽訂訂單等情況,並考慮近期宏觀經濟形勢,預計公司2016年1-9月營業收入較上年同期變動幅度爲-5%至5%,約爲219,793萬元至242,929萬元;淨利潤較上年同期變動幅度爲-5%至5%,約爲12,111萬元至13,386萬元。

第六節 其他重要事項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本公司將在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募集資金到賬後一週內與保薦機構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並在該協議簽訂後兩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並公告。本次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已出具承諾:在《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簽訂前,未獲得保薦機構中信建投證券書面同意,其將不接受通用股份從募集資金專戶支取資金的申請。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書刊登日至上市公告書刊登前,沒有發生可能對本公司有較大影響的重要事項,具體如下:

1、本公司主營業務發展目標進展情況正常。

2、本公司所處行業和市場未發生重大變化。

3、除正常經營活動簽訂的銷售、採購、借款等商務合同外,本公司未訂立其他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與關聯方未發生重大關聯交易。

5、本公司未進行重大投資。

6、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出售及置換。

7、本公司住所沒有變更。

8、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沒有變化。

9、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10、本公司未發生除正常經營業務之外的重大對外擔保等或有事項。

11、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未發生重大變化。

12、本公司未召開董事會、監事會或股東大會。

13、本公司未發生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第七節 上市保薦機構及其意見

一、上市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聯繫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內大街2號凱恆中心B、E座二、三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電 話:010-85130588

傳 真:010-65185227

保薦代表人:馮烜、王廣學

項目協辦人:李振興

項目組成員:張世舉、陳昶、徐小新、肖聞逸、陳菁菁

二、上市保薦機構的推薦意見

上市保薦機構認爲,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股票已具備公開上市的條件。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薦江蘇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發行人:江蘇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4日

保薦人(主承銷商)

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二〇一六年九月

東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參加上海

萬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費率優惠的公告

爲答謝廣大客戶長期以來給予的信任與支持,經與上海萬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得投顧”)協商一致,東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決定旗下基金參加萬得投顧的費率優惠。現將具體費率優惠情況公告如下:

一、費率優惠

1、費率優惠內容

自【2016】年【9】月【19】日起,投資者通過萬得投顧申購本公司旗下基金,申購及定投費率我司後臺不設折扣限制,以萬得投顧上報費率爲準。具體折扣費率請參見萬得投顧相關公告。基金原費率請詳見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發佈的最新業務公告。

費率優惠期限內,如本公司新增通過萬得投顧代銷的基金產品,則自該基金產品開放申購當日起,將同時開通該基金上述費率優惠。

2、費率優惠期限

以萬得投顧官方網站所示公告爲準。

二、重要提示

1、本費率優惠僅適用於我司產品在萬得投顧處於正常申購期的基金產品的前端收費模式的申購手續費(含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產生的申購手續費)。

2、本費率優惠僅適用於我司產品在萬得投顧申購業務的手續費,不包括基金贖回等其他業務的手續費。

3、費率優惠解釋權歸萬得投顧所有,有關費率優惠的具體規定如有變化,敬請投資者留意前述代銷機構的有關規定。

4、費率優惠期間,業務辦理的流程以萬得投顧的規定爲準。投資者欲瞭解基金產品的詳細情況,請仔細閱讀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

三、投資者可通過以下途徑瞭解或諮詢相關情況

1)上海萬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客戶服務熱線:400-821-0203

2)東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戶服務熱線:400-821-0588(免長途話費)

公司網址:www.scfund.com.cn

風險提示:本公司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敬請投資人注意投資風險。投資者投資於上述基金前應認真閱讀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特此公告。

東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4日

東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

上海萬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爲代銷機構並推出定期定額業務及

轉換業務的公告

一、新增上海萬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爲東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代銷機構

根據東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吳基金”)與上海萬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得投顧")簽署的開放式基金代銷協議,自2016年9月12日起通過萬得投顧的銷售網點或基金電子交易平臺接受所有投資者辦理東吳基金旗下管理的所有證券投資基金的開戶、申購和贖回等業務,具體包括:

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爲:全天24小時接受委託,每個交易日15:00以後的委託將會在下一個交易日處理。

二、開通東吳基金旗下基金定期定額投資業務

爲滿足廣大投資者的理財需求,東吳基金決定自2016年9月19日起開通以下基金在萬得投顧的定期定額投資業務,具體包括:

“定期定額投資業務”是基金申購業務的一種方式,投資者可以通過萬得投顧提交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時間、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萬得投顧於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資金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業務。投資者在辦理基金“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同時,仍然可以進行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投資者

“定期定額投資業務”適用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合法投資者。

(二)辦理場所

投資者可通過萬得投顧交易系統,辦理“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申請。

(三)辦理方式

1.凡申請辦理“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投資者在萬得投顧直接開戶便可進行東吳基金定期定額投資業務。

2.已開立東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賬戶的投資者,可在萬得投顧的交易系統通過賬戶登記後,辦理“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申請。

(四)辦理時間

本業務的申請受理時間與基金日常申購業務受理時間相同。

(五)扣款金額

投資者應與萬得投顧約定每期固定扣款(申購)金額,基金每期定投申購金額最低下限爲人民幣100元,不設金額級差。具體以代銷機構規定爲準。

三、開通東吳基金旗下基金的基金轉換業務

東吳基金將同時在萬得投顧開通以下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具體包括:

(一)、基金轉換業務適用投資者範圍

已持有本公司管理的開放式基金產品的投資者。

(二)、基金轉換受理時間

基金辦理轉換業務的開放日爲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暫停轉換時除外)。具體業務辦理時間與基金日常申購業務時間相同。

(三)、基金轉換業務規則

1、基金轉換是指開放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持有的某隻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額轉換爲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隻開放式基金的份額;

2、基金轉換隻能轉換爲本公司管理的、同一註冊登記人登記存管的、同一基金賬戶下的基金份額,並只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且該銷售機構須同時代理擬轉出基金及擬轉入基金的銷售;

3、擬轉出的基金必須處於可贖回狀態,擬轉入的基金必須處於可申購狀態;

4、目前只開通前端收費模式下進行基金轉換,而不能將前端收費基金份額轉換爲後端收費基金份額,或將後端收費基金份額轉換爲前端收費基金份額。如今後本公司開通後端收費模式基金的轉換業務,具體轉換業務規則以相關公告內容爲準;

5、基金轉換遵循“份額轉換”的原則,轉換申請份額精確到小數點後兩位,單筆轉換申請份額不得低於100份。單筆轉入申請不受轉入基金最低申購限額限制和轉出基金最低贖回數額限制。

6、對於基金分紅時,權益登記日申請轉換轉出的基金份額享有該次分紅權益,權益登記日申請轉換轉入的基金份額不享有該次分紅權益;

7、基金轉換採取未知價法,即基金的轉換價格以轉換申請受理當日各轉出、轉入基金的份額淨值爲基準進行計算;

8、轉換業務遵循“先進先出”的業務規則,先確認的認購或者申購的基金份額在轉換時先轉換;

9、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份額及淨轉換轉出申請份額之和超出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爲鉅額贖回。發生鉅額贖回時,基金轉出與基金贖回具有相同的優先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資產組合情況,決定全額轉出或部分轉出,並且對於基金轉出和基金贖回,將採取相同的比例確認。在轉出申請得到部分確認的情況下,未確認的轉出申請將不予以順延;

10、轉入基金的持有時間將重新計算,與轉出基金的持有時間無關;

11、投資者在T日辦理的基金轉換申請,基金註冊登機構在T+1日內爲投資者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在T+2日後(包括該日)投資者可通過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和金觀城網查詢成交情況;

12、基金轉換費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擔;

13、本公司將根據今後發行的其他開放式基金的具體情況對本業務規則進行補充和調整。

(四)、基金轉換費及份額計算方法

1、基金轉換費用由轉出基金的贖回費和轉出與轉入基金的申購費補差兩部分構成,具體收取情況視每次轉換時兩隻基金的申購費率差異情況和贖回費率而定。基金轉換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

轉換公式如下:

1)轉出金額=轉出基金份額×轉出基金T日基金份額淨值

(此處的T日指基金轉換申請日,下同)

2)轉出贖回費=轉出金額×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注: 轉出贖回費的 至少25% 將歸入轉出方基金的基金財產,具體計入比例詳見基金合同)

3)轉入金額=轉出金額-轉出贖回費

4)如果,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率< 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

申購補差費率=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率

申購補差費=轉入金額×申購補差費率/(1+申購補差費率)

轉入淨額=轉入金額-申購補差費

如果,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率≥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

轉入淨額=轉入金額

5)轉入份額=轉入淨額÷轉入基金T日基金份額淨值

其中,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和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率均以轉出金額爲確定依據。

2、轉出金額、轉出基金轉換費的計算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第三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在轉出基金資產中列支;轉入份額、申購補差費的計算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第三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在轉入基金資產中列支。

3、對於實行級差申購費率(不同申購金額對應不同申購費率)的基金,以轉入總金額對應的轉出基金申購費率、轉入基金申購費率計算申購補差費用;如轉入總金額對應轉出基金申購費或轉入基金申購費爲固定費用時,申購補差費用視爲0。

4、計算基金轉換費用所涉及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規定費率執行,對於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費率優惠活動期間發生的基金轉換業務,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關費率計算基金轉換費用。

(五)、暫停基金轉換的情形及處理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轉換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當日基金資產淨值無法計算;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它原因而出現連續鉅額贖回,導致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4、基金管理人認爲會有損於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轉入或某筆轉出;

5、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6、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已載明並獲中國證監會批准的特殊情形。

基金暫停轉換或暫停後重新開放轉換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

四、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之前提下,調整上述收費方式和費率水平,但最遲應於新收費辦法開始實施日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

2、投資者可通過以下途徑諮詢有關詳情:

1)上海萬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客戶服務熱線:400-821-0203

2)東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戶服務熱線:400-821-0588(免長途話費)

公司網址:www.scfund.com.cn

五、風險提示

本公司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敬請投資者在投資前認真閱讀我司旗下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特此公告。

東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