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法修正草案再提請審議,新增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等內容
繼2023年12月首次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監督法修正草案日前再次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記者獲悉,修正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對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擬明確各級人大常委會應對政府債務進行監督
據瞭解,現行監督法是2006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2023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監督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健全人大對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督制度,完善監督法及其實施機制”。修正草案認真總結監督法施行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人大監督工作實踐經驗,適應新形勢新要求,作出修改完善。
修正草案擬作出五個方面主要修改:一是完善監督工作計劃;二是補充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將本級人民政府關於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列入議題;三是細化政府債務監督,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四是明確執法檢查的形式;五是增加規定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
此外,此次修正草案的一大關注點是對人大財經監督工作內容和機制的完善。修正草案將第三章章名修改爲“財政經濟工作監督”,進一步明確關於財政經濟工作監督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完善財經監督工作機制的力度,迴應了社會各界的關切。
規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根據各方面意見,修正草案二審稿作出多處完善。一些好的實踐做法,如執法檢查中第三方評估、問卷調查等在監督法中予以明確。
有意見提出,制定監督工作計劃應當統籌考慮各種監督方式,增加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協調性、實效性。爲及時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迴應社會關切,監督工作計劃應當具備一定的靈活性。修正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方式進行監督”;同時,增加一款規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作出適當調整。”
立法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等對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作了規定,修正草案二審稿增加了相關內容,規定:“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對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每年聽取和審議環境保護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報告,在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中已經實現常態化、固定化。修正草案二審稿對此予以體現,增加規定:“常委會根據法律規定,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新京報記者 吳爲
編輯 張磊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