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的濫行上訴
馬、王風暴仍在持續中,惟觀此次紛爭,乃起因於立委柯建銘所涉及的全民電通案,在更一審無罪判決後,檢察官不爲上訴,被懷疑是否受關說而放水之故。只是讓一般人不解的是,已經法院判決無罪,爲何特偵組就認爲檢察官不上訴,一定有問題呢?
在全民電通案裡,第一、二審法院以柯建銘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方法致生登載不實罪,判處6個月。在當事人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併爲無罪判決。既然如此,基於雙重訴追禁止及訴訟經濟,檢方理應不爲上訴纔是,但證諸現實,類此輕罪情況而爲上訴者,幾已成爲通例,致爲人所詬病。也因此,立法院纔在2010年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以來嚇阻濫行上訴的情事一再發生。
只是在此案中,被告所涉及的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雖屬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的輕罪範疇,但因此罪的法定刑上限爲五年,致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再加以此罪亦不在此條文第2至7款所列舉,即竊盜、侵佔、詐欺、背信與贓物罪等,不得上訴最高法院的範疇,這讓檢察官有相當大的裁量權,濫行上訴實就難以避免。
而目前雖有刑事妥速審判法來防止檢方的濫訴,但根據此法第8條,案件必須在起訴後超過六年,且曾發回更審並有兩次以上無罪判決的情況下,檢察官纔不得上訴。依此而論,如全民電通案,因系屬時間尚未超過六年,且只有更一審判無罪下,檢方或會基於面子、或基於考績的壓力,仍會不顧一切爲上訴。如此的規定,不僅使人權保障無從落實,也等同是由檢察權來阻礙判決的確定,致嚴重破壞司法權該有的安定性。
總之,特偵組將上訴當成是正常、是通例的想法,實完全無視於人民妥速審判權的保障。而因此進一步認爲,若有個案不爲上訴,必存有關說、必存有違法之說詞,不僅有失執法專業,更暴露出檢察權遭濫用的現狀與弊端。則於此時,該檢討者,實不只是特偵組的存廢,如何在法制上限制檢察官對無罪判決的上訴,恐更屬當務之急。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