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資料庫二次利用將立專法

薛瑞元說,現階段跟數位醫療相關法案有三,第一是通訊診療辦法,目前已預告,整理意見後公告實施;第二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正在修正,且已到收斂階段,未來如基因等資料,也會納到人體資料庫;第三健保資料庫二次利用部分將另立專法。

憲法法庭2022年作出判決,認爲健保個資雖可繼續讓學術研究使用,但仍有部分違憲,須在3年內修法或另立專法保障隱私權,讓當事人保有健保資料停止利用權。

健保署長石崇良說,二次退出需考量四大面向,包括退出權、資料以有串接健保申報資料的爲主、申請使用的對象與用途及商業利益的回饋等。

在退出權部分,要透過法律明定,哪些資料是不能退出的;另資料要以有串接健保申報資料的爲主,因現在用以作爲二次使用的分析資料,都是在健保署的實體空間中做出運算,例如某個醫院要使用病例資料與健保串接時,就不能都使用去識別化資料。

申請使用對象與用途方面,石崇良說,個資法第六條規定,要用於研究等公務應用,然產業界也會有需要,例如作爲「AI模型」時,不管最後是產出程式或醫療儀器,都要界定是否能使用。

商業利益回饋部分,可分爲有無特定族羣限制,如用AI讀取X光片判斷患者有無肺炎,相關回饋機制可能是挹注健保資金,或化爲健康存摺上可供使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