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設“高壓線” 讓潛在行賄人“望而卻步”

□ 本報記者 陳磊

“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立案行賄人員1.2萬人,移送檢察機關1941人。”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近日通報2024年上半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情況,其中專門通報了立案行賄人員相關數據。

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在“半年報”中通報立案行賄人員相關數據,釋放了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強烈信號,有助於震懾行賄犯罪,讓潛在的行賄人“望而卻步”。在此基礎上,應進一步健全完善懲治行賄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完善行賄犯罪刑事規制體系。

數據發佈已常態化

發揮強大震懾作用

近日,舒某宏行賄案作爲行賄犯罪典型案例,被湖北省多部門聯合通報。

2013年10月,被告人舒某宏爲中標某高速公路湖北段某工程項目,根據湖北省某廳裝備財務處調研員李某(另案處理)和該廳工程養護科原科長兼該施工項目評標委員會委員馬某(另案處理)提供的信息設定投標價,並請馬某在評標時予以關照。同年12月,舒某宏以某路橋公司名義中標該項目,中標價1.4億餘元。嗣後,舒某宏以個人名義送給李某、馬某好處費共計112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舒某宏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鉅額財物,情節特別嚴重,以舒某宏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3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舒某宏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提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加大對行賄行爲懲治力度,營造和弘揚崇尚廉潔、抵制腐敗的良好風尚。

2023年7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情況“半年報”,其中增加2023年上半年立案行賄人員相關數據:立案行賄人員7657人,移送檢察機關1401人。

一年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再次在“半年報”中通報立案行賄人員相關數據:立案行賄人員1.2萬人,移送檢察機關1941人。

北京廉政法治協同創新基地主任彭新林認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在“半年報”中通報立案行賄人員相關數據,就是通過常態化發佈數據向全社會釋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強烈信號,有助於增強對行賄犯罪震懾力量,讓潛在的行賄人“望而卻步”。

據彭新林觀察,今年的“半年報”數據相比去年同期處於增長態勢,體現的是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持續加大對行賄行爲的懲治力度,體現的是紀檢監察機關有力有效懲治行賄行爲,在減存量、遏增量上下了大功夫。

在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看來,黨中央多次強調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說明嚴懲行賄行爲已經成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一項重要舉措,旨在着力剷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和條件,特別是剷除“圍獵”這個政治生態污染源。

受賄行賄一起嚴查

形成懲治犯罪閉環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

2021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對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作出指導性安排和部署。

對此,彭新林解釋說,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是從我國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剷除腐敗滋生土壤任務依然艱鉅的實際出發作出的政策選擇,有其現實依據和內在動因。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重在以“全週期管理”方式形成懲治賄賂犯罪的閉環,不僅要讓貪腐的受賄人受到法律制裁,還要讓行賄人付出代價、得不償失。

彭新林認爲,如果片面認爲反腐敗鬥爭首要任務是懲治受賄,行賄不是查處重點,那就無異於在一定程度上放縱行賄犯罪,勢必影響反腐敗鬥爭綜合效果。只有嚴肅懲治行賄犯罪,讓行賄人受到黨紀國法的嚴厲制裁,纔不會讓公權力變成被“圍獵”和腐蝕的對象,真正發揮反腐的強大震懾作用。

在莊德水看來,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是因爲行賄和受賄是腐敗的一體兩面,二者不能分開,要解決受賄問題,就必須有效解決行賄問題。行賄往往是腐敗問題的重要源頭,一些行賄人爲了達到自己的利益和目的,用各種手段“圍獵”公職人員。

莊德水認爲,從現實情況看,能不能解決行賄問題,關係到標本兼治的反腐敗戰略方針能不能得到有效落實。對於行賄問題,也應該有“不敢行賄、不能行賄和不想行賄”,以健全完善“三不腐”機制。

“一體推進‘三不腐’機制,既包括解決受賄腐敗問題,也應當重視解決行賄腐敗問題。”莊德水說。

健全刑事規制體系

壓縮受賄行賄空間

隨着黨中央對懲治行賄認識持續深化,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制度保障不斷完善。

2023年12月,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對一些嚴重行賄情形加大刑事追責力度,進一步調整、提高了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等相關賄賂犯罪的刑罰。

彭新林認爲,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頒佈,使受賄行賄一起查的規範化法治化特徵更爲凸顯。同時,通過規範化法治化,也可更好地穩定“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社會預期。

黨中央還強調,進一步健全完善懲治行賄的法律法規。

對此,彭新林認爲,首要在於完善行賄犯罪刑事規制體系。我國行賄犯罪刑事規制體系在科學性、前瞻性、有效性和協調性上存在一些不足,特別是與行賄犯罪系統施治的要求和人民羣衆的期望相比,存在一些差距,進一步完善行賄犯罪刑事規制體系具有現實必要性和緊迫性。

他建議,一方面要拓寬賄賂犯罪的對象範圍,對賄賂犯罪的相關法條進行修改,將刑法中的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調整爲“賄賂”,使之能涵括財物、財產性利益、非財產性利益在內,這樣有利於堵塞賄賂犯罪刑事規制的漏洞;另一方面要將“爲謀取正當利益而行賄的行爲”納入刑事規制範圍,行賄罪的本質和危害不在於行爲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而要看其是否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彭新林呼籲,同時要健全對行賄人的聯合懲戒機制。大力推行行賄人“黑名單”制度,加強紀檢監察機關與相關單位、組織、機構的銜接聯動和協作配合,形成聯合懲戒行賄的有效機制,讓行賄人一次行賄就付出高昂代價,除了承擔法律責任之外還處處受限,從而使行賄犯罪真正成爲“高風險作業”,通過聯合懲戒的“嚴治理”架設懲治行賄犯罪的“高壓線”。

莊德水認爲,在健全完善懲治行賄法律法規方面,首先要樹立受賄行賄一起查、罪責一樣的司法價值和理念。同時還應該關注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因爲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背後大多摻雜着行賄問題,所以未來應該及時跟進總結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經驗和做法。更重要的是,根據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中行賄犯罪的規律和發展趨勢,及時對刑法進行修訂,保持刑事規制的適應性。

“從長遠來看,解決腐敗問題必須雙管齊下,一方面管住領導幹部的權力,讓領導幹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另一方面壓縮行賄的空間,讓行賄人不敢不能和不想行賄,遵守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莊德水說。

(法治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