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猥褻繼女獲刑後又被撤銷監護資格 北京豐臺法院發佈首份家庭教育指導令
3月21日,北京豐臺法院召開“涉婦女兒童權益非訟程序案件審理情況”新聞發佈會,對該院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工作機制建設和亮點成效進行介紹,通報涉婦女兒童權益非訟程序案件審理情況,併發布典型案例。
北京青年報記者在現場瞭解到,在近三年豐臺法院審結的涉婦女兒童權益非訟程序案件中,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佔比最高。
審結涉婦女兒童權益非訟程序案件1002件 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爲能力、限制行爲能力案件佔比最高
豐臺法院民一庭庭長李鼕鼕介紹,2021年至2023年,該院共審結涉婦女兒童權益非訟程序案件1002件。該類案件主要涉及兒童、失能失智婦女監護問題以及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與婦女兒童權益密切相關。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907件,佔比最高,其中85%以上案件同時會涉及監護人確定問題;監護權非訟程序案件65件;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30件。
經過梳理髮現,在涉婦女兒童權益非訟程序案件中,侵害事件多發生在家庭成員間,婦女兒童處於弱勢地位而成爲主要受害羣體,同時因爲發生在家庭內部,當事人保留證據意識不強,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導致案件事實調查存在困難,且案件背後法律關係錯綜複雜,訴訟主體、涉及利益多樣,矛盾化解難度較大。
因此,豐臺法院積極開拓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可行路徑,與豐臺區檢察院、司法局、民政局、婦聯等多部門共同簽署《關於建立未成年人權益協同保護機制的實施辦法》,凝聚轄區成員單位的共識與合力,形成覆蓋婦女兒童權益非訟程序案件發現、啓動、處理、後續跟蹤的全節點、全流程、全要素互通互動機制。
此外,爲提升案件辦理效果,該院探索符合婦女兒童特點的審判模式,組建涉未成年非訟程序案件、涉家暴案件專業審判團隊,利用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形成類案辦理指南,促進案件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通過對外與婦女兒童權益保護部門召開案件通報會,確定案件辦理方向,對內設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崗”特色窗口暢通立審執綠色通道,打通刑民銜接渠道,縮短審理時長,推動案件快速流轉。
女子婚內患精神疾病未得治療還被家暴 法院在離婚訴訟時指定其姐姐爲監護人
豐臺法院民一庭副庭長鄭娟介紹了相關典型案例,包括一則“依法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指定監護人”。
吳女士在婚後患有精神分裂症,丈夫汪某不履行必要的扶養義務,在吳女士無法獨立生活的情況下不予基本的衣食保障,甚至施以凍餓、謾罵、毆打等暴力行爲,使其需要通過撿垃圾、鄰居接濟等方式才能吃飽肚子。
因生活瑣事,汪某追打吳女士,致其左側尺骨遠端骨折,經雲崗派出所民警現場教育後調解結案,但之後汪某未對吳女士的精神疾病及肢體傷情進行妥善醫治與照顧,致使吳女士左臂明顯肌萎縮和左肘、左腕、左手指僵硬,活動受限,精神疾病進一步加重,且阻撓親屬看望吳女士。
2021年8月,在吳女士所在村委會工作人員陪同下,通過警方介入,吳女士的姐姐將其接走照顧。經吳女士姐姐申請,豐臺法院於2021年12月宣告吳女士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同月,吳女士向豐臺法院起訴離婚。
2022年6月,法院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吳女士姐姐爲吳女士的監護人。該案作爲入選2022年北京市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典型案例,辦案中豐臺法院秉承特別、優先保護婦女權益的理念,爲案件開闢加速審理綠色通道。
女子婚後被長期家暴 法院24小時內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
甕某與方某於2012年3月登記結婚,二人婚後育有一女。甕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稱結婚十年來方某多次污言穢語辱罵毆打被申請人,在孩子在場的情況下無所顧忌並砸毀家中物品。
2022年4月28日,方某再次因家庭糾紛與甕某發生矛盾,將甕某打傷。同日,甕某至屬地某派出所報案,派出所依法受理並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決定給予被告誡人方某告誡,要求其及時糾正不法行爲,嚴禁對家庭成員再次實施暴力行爲。5月17日,甕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豐臺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方某毆打、辱罵申請人甕某及其他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方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甕某及其他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方某在該裁定書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遷出位於北京市豐臺區甕某所在的住所。
該案爲豐臺法院24小時內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豐臺法院專門開闢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受理、送達、調證、審判“綠色通道”,成立“涉家暴案件專業審判團隊”,確保案件高效、及時、優先審理。
繼父猥褻繼女被撤銷監護資格 豐臺法院發佈首份家庭教育指導令
繼父田某在家中,通過按壓手腕的方式強行親吻被監護人小張的嘴部,並用手摸小張的胸部,致小張雙腕軟組織損傷。小張生父報警,最終田某因犯強制猥褻罪被豐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張某遂以田某侵害小張合法權益爲由,向該院申請撤銷田某對小張的監護資格,豐臺區檢察院作爲支持起訴機關,亦建議撤銷田某監護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豐臺法院判決撤銷田某對小張的監護人資格。宣判當日,豐臺法院聯合檢察院向被監護人親生父母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監護人共同接受四次家庭教育指導,並明確具體要求。
據瞭解,該案是豐臺法院在最高法院和全國婦聯發佈《關於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後發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導令,也是該院與區檢察院首份聯合發佈的指導令。爲保證教育令落地生效,該院依託轄區社會力量,在指導令送達當日邀請社工現場開展第一次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督促當事人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書面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以此爲依託對失職監護人開展親子教育、法治教育,促使其當好孩子的第一責任人。
實習生 盧畫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王浩雄
編輯/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