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寶證券某營業部收警示函 員工泄露客戶賬戶持倉信息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0日訊 證監會網站18日公佈了關於對華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濱中大道證券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華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濱中大道證券營業部員工林楚強在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一是向利益關係人輸送不正當利益;二是爲維護與他人關係,泄露客戶證券賬戶持倉信息。

林楚強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202號,以下簡稱《廉潔從業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林楚強上述行爲反映出營業部對員工行爲管理不到位,該營業部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該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監會網站同日公佈的關於關於對林楚強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林楚強違反了《廉潔從業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林楚強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九條: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完善利益衝突識別和管理機制,明確利益衝突的審查機制、處理原則和方法,防範因利益衝突處理不當出現謀取或者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爲。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十條: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每年開展覆蓋全體工作人員的廉潔培訓和教育,把廉潔文化建設貫穿日常教育管理監督之中,強化形勢教育、紀法意識、警示震懾、示範引領,弘揚崇廉拒腐的社會風尚,確保工作人員熟悉廉潔從業的相關規定,提高工作人員廉潔意識。在新員工入職、崗位調整、員工晉升時,向其傳達相應的廉潔從業要求,並要求新員工入職時及全體工作人員每年定期簽署廉潔從業承諾。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十八條: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期貨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其他風險管理業務或提供有關服務的過程中,不得通過以下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一)通過違規提供交易通道,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二)通過內幕交易,或者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相互交易,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三)通過爲交易者提供期貨配資、非法融資或者變相非法融資服務,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四)通過違規與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開展以本公司股票爲標的的衍生品交易,爲配資公司、薦股平臺、P2P平臺、違規互聯網金融平臺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或者存在潛在利益衝突的主體提供衍生品交易服務,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五)與關聯公司之間、與交易者之間、在服務的不同交易者之間進行利益輸送或者未公平對待交易者;(六)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六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原則,並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充分了解客戶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信息並及時更新。(二)合理劃分客戶類別和產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三)持續督促客戶規範證券發行行爲,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爲,不得爲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四)嚴格規範工作人員執業行爲,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範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爲。(五)有效管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防範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公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衝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爲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華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濱中大道證券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華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濱中大道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員工林楚強在你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一是向利益關係人輸送不正當利益;二是爲維護與他人關係,泄露客戶證券賬戶持倉信息。林楚強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202號,以下簡稱《廉潔從業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林楚強上述行爲反映出你營業部對員工行爲管理不到位,你營業部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4年12月13日

關於對林楚強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林楚強:

經查,你作爲證券從業人員,在華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濱中大道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一是向利益關係人輸送不正當利益;二是爲維護與他人關係,泄露客戶證券賬戶持倉信息。你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202號,以下簡稱《廉潔從業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4年12月13日

(責任編輯:何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