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旺老董掏空公司又借款 高院判公司賠償7億給安泰銀行
▲高院判決安泰銀行可以獲償7億元。此爲示意圖。(圖/記者袁茵攝)
和旺聯合實業前董事長劉永祥,因爲掏空公司50億元資產,還與多名股市炒手合作炒股坑殺散戶。今年4月間遭判刑9年定讞,發監執行。但他在任期間,與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安泰銀行借款7億元,屆期無法償還。安泰銀行起訴請求賠償,一審未準,但高院二審29日逆轉改判和旺須賠償7億元與違約金。可上訴。
和旺聯合實業以建材營造業起家,股價最高時曾高達一股74元,但公司在2015年4月間爆發違約交割1億6千萬元,公司股價跳水式崩盤腰斬,一股不到30元。檢調查出,公司董事長劉永祥因爛賭而在澳門欠下鉅額賭債,竟先掏空公款5億元,再盜開和旺支票7億6000多萬元作爲私人債務擔保,且僅收5億多元訂金,就將市價30億元土地轉手給陳姓金主等人。而劉永祥除挪用5億元清償賭債外,並過着奢華的生活,和旺公司也因此損失近50億元,最終陸續跳票,和旺股票也在2015年7月間黯然下櫃。
劉永祥掏空公司部分遭提起公訴,一二審均將他重判有期徒刑10年半,案經撤銷發回後,高院去年底的更一審,仍認定他犯《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侵佔」等罪,判刑9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4月間駁回上訴定讞,劉永祥發監執行。
此外,劉永祥在2014年間,以董事長與公司連帶保證的身分,向安泰銀行貸款7億元,雙方並簽訂借貸契約。但公司遭掏空後,無法償還,安泰銀行因此起訴,請求連帶保證人中的和旺公司,償還這筆借款與違約金。一審並未判準,安泰銀行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院29日出現逆轉判決,高院認爲依照《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得以董事會決議對外背書、保證之行爲。故當年雙方締約時,安泰銀行確屬善意之交易相對人,而信任劉永祥與和旺公司夠格擔任連帶保證人;即便刑事判決部分最後認定當年董事會決議同意擔任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部分爲不實,但安泰銀行締約時屬善意,和旺公司不得事後以未經董事會決議爲由,否認本件連帶保證契約之效力。因此高院認爲保證契約有效,和旺公司須償還7億元與賠償利息、違約金。本件仍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