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限縮國會調查、聽證權 大法官沉淪(林清汶)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許宗力宣示判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部分違憲、部分合憲。引發輿論炸鍋。(資料照/趙雙傑攝)
世界上主要民主國家國會皆擁有廣泛調查權;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指出立法院得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所涉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再者,釋字第585號解釋仍肯認立法院享有國會調查權,且得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等。
然而,本次立院職權行使法釋憲爭議包括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聽證權、藐視國會罪等六大部分,重要部分幾乎都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尤其,攸關臺灣民主政治的調查聽證權被剝奪,國會殿堂作虛僞陳述沒有僞證罪可罰,試問,這將如何張顯國會的權力與尊嚴?一般民衆在法院作僞證可處七年以下徒刑,所以證人作證時莫不誠惶誠恐對證言不敢有匿、飾、增、減;而官員與民衆在國會殿堂接受調查可毫無限制,卻不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況且,該法案之處罰並非立院逕行爲之,仍需透過定程序最終由法院作適當裁量判定之;受處罰人仍可依法進行澄清與答辯。
在民主國家行政、立法之政策溝通、協調至爲重要,政府運作方能順暢,當有爭議時始提請司法機關即憲法法庭作判定;司法機關對所提出議題或法案系被動解釋非主動造法。臺灣在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總統由民選採相對多數決產生,總統職權大幅擴充,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毋須立院行使同意權;歷來行政院長典型成爲總統的幕僚長聽命於總統,臺灣體制實質上已成爲「總統制」,權力更須接受制衡。
憲法法庭卻昧於潮流趨勢不作因應省思,讓享有至高無上權力者總統卻沒有到國會報告之義務,躲在權利的背後當影舞者,委實權責不合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立法權原則上是主動、積極,因應社會脈絡本於職權制定法律,其附帶的聽證、調查權具有重要指標。本次憲法法庭限縮立院重要權力,傷害臺灣民主至深,讓國會的功能無法落實、監督,立院磨刀霍霍由來已久諸多重大爭議弊案,如超思、光電等更爲之停擺。無法理解大法官爲何要限縮國會調查、聽證權?此乃無非多數大法官政治性格太強屈從上意,讓臺灣的司法公信力蒙羞,再度向下無限沉淪罷了。
(作者爲鴻林法律事務所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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