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案起訴烏龍 中院檢互控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
起訴指出,丁男(卅七歲)二○二○年十二月於檳榔攤喝啤酒後,駕駛膠輪壓路機在西區向上路一段施作工程,因未注意鄒姓同事站在後方,倒退時不慎輾過鄒,導致下半身嚴重骨折慘死,丁男酒測值達零點四四毫克。
檢方認定,該工程何姓工地主任、顏姓工程行負責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兩人;另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丁男,全案連同卷證並送法院。
一審調查發現,丁男行爲符合國民法官法「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應由國民法官專庭審理,且卷證不得並送以免有預斷之虞,檢方卻以通常程序起訴,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判決公訴不受理。
檢方上訴主張,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及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是屬可補正範圍,若有違反捲證不併送規定,法院「應通知檢察官取回」;一審沒裁定補正,逕自不受理判決,纔是違背法令。
檢方指出,一審不受理判決,卻無任何只字片語論述違反捲證不併送、預斷禁止原則,且法院也未優先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通知檢察官取回卷證、更正起訴書內容,認判決理由有欠缺疏誤。
二審認爲,檢方起訴丁男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是屬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但檢方卻依通常程序起訴、卷證並送,恐有預斷之虞、違背法令,但該程序可補正,因此判撤銷原判,發回臺中地院,由其他未曾接觸本案卷證的國民法官專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