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案起訴烏龍 臺中院、檢互控「違背法令規定」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
臺中丁姓工人酒後開壓路機不慎輾死同事,臺中地檢依酒駕致死罪嫌起訴、卷證並送,臺中地院發現該案是「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應由國民法官審理,認檢方起訴違背規定,判決不受理;檢方上訴反批中院逕自不受理纔是違反法令,臺中高分院認爲檢方缺失「可補正」,判撤銷發回中院。
臺中地檢署起訴指出,丁男(37歲)2020年12月29日於檳榔攤喝啤酒,隨後駕駛膠輪壓路機在西區向上路1段施作工程,當晚7點多卻未注意鄒姓同事站在後方,倒退時不慎輾過鄒害他下半身嚴重骨折慘死,丁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44毫克。
檢方認定,該工程何姓工地主任、顏姓工程行負責人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2023年3月20日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何、顏,依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嫌起訴丁男,全案移審連同卷證一併送交法院。
臺中地院一審卻發現,檢方依公共危險致死起訴丁,其行爲已符合去年剛上路的國民法官新制中「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應由國民法官專庭處審理,且卷證不得並送以免有預斷之虞,檢方卻僅以通常程序起訴,起訴已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就丁男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
檢方不服上訴,主張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85條,及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是屬可補正範圍,且從法理可知,應行國民參審案件,若有違反捲證不併送規定,法院「應通知檢察官取回。」反控一審沒裁定命補正,逕自不受理判決,纔是違背法令。
檢方也說,一審不受理判決,卻無任何只字片語論述,何以違反捲證不併送原則、預斷禁止原則等程序問題,也未優先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85條,通知檢察官取回卷證、更正起訴書內容,認爲有判決理由欠缺疏誤。
臺中高分院二審查,本案應爲國民參審案件,檢察官違反規定將卷證並送臺中地院,中院應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3條規定,通知檢察官取回卷證,非屬不能補正情形。
二審說,檢方起訴丁男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是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中檢卻依一般程序起訴、卷證並送,恐有預斷之虞違背法令,但該程序可補正,判撤銷原判決,發回臺中地院並應由其他未曾接觸本案卷證的國民法官專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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