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冠英告贏銓敘部! 可爽領6萬元月退俸
因言論引發爭議的前新聞局駐外官員郭冠英,其退休案遭銓敘部審議後退回郭,導致6萬元月退俸泡湯,他透過行政訴訟救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8日撤銷銓敘部處分與複審決定,認爲應該准許郭退休,全案可上訴。
郭冠英因辱臺言論,於民國98年10月2日起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公務人員若要保住退休金,依規定需在年滿65歲前重新任職公務員才能,郭於103年3月10日起由臺灣省政府派任「薦任第8到第9職等秘書」,3月31日通過銓敘審定,並於同年7月16日屆齡退休,依法可領每月6萬元的月退俸,引發各界批評。
去年8月,保訓會主任委員李逸洋表示,省府辦理郭冠英再任秘書的甄選程序過於草率,違反一般作業時程,且未依徵才公告擇優辦理面試程序,不僅具有重大瑕疵,也讓各界懷疑因人設事,對於政府選才制度產生質疑。郭在省府僅工作14天就滿65歲,過4個月就要依法退休,省府決定用他,也實際影響省府業務推展及人力運用。
保訓會指出,省府辦理郭再任秘書職缺的公開甄選程序,欠缺程序完備性,具有重大明顯瑕疵,且依法不得補正,銓敘部撤銷該違法的銓敘審定處分,是爲維護人事甄審制度的公平公正,對公益並無重大危害,且郭並無信賴值得保護的情形,銓敘部本於職權撤銷原違法處分,於法並無違誤。